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视频会议管理,保障视频会议系统规范有序、安全稳定运行,严格会议纪律要求,确保会议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视频会议的管理由办公室牵头,行装科、监察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电视电话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会场布置、人员通知和会议签到等工作;
(二)行装科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和技术保障,做好视频会议系统的调试、运行维护、故障处理等工作;系统操作人员要不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能力;
(三)监察室负责对会场纪律进行监督,并定期通报情况。
第三条 办公室接相关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下发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着装要求和系统调试时间等内容。在视频会议与我院会议会场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安排视频会议。
第四条 各部门接会议通知后,要及时按通知要求安排参会人员。视频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在会前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在会前向市中院报送请假人员名单。各条线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上报市中院对口部门。
第五条 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到会议现场,会同技术保障部门做好会场布置、设备调试及开会期间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参会人员应按会议要求统一着装、提前到会。会场安排桌牌的,参会人员应严格按桌牌位置就坐;会场未安排桌牌的,座位应以集中整齐为原则。
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擅离会场,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会场的,应及时向纪检部门说明情况并请假。
第七条 参会人员要注意会风,遵守会议纪律,保持精神饱满;关闭手机或将其调整为静音,不得随意走动、接听电话,不得打瞌睡、玩手机,翻看报纸书籍案卷;不得在会场上私下议论、交谈;摄像和会议服务等工作人员不得在视频会议系统摄像设备前穿行,避免进入画面。
第八条 视频会议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在此期间,参会人员不得离开会场。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会场秩序进行严格监督,做好登记,建立会议档案。对干警开会期间迟到早退、随意离会、交头接耳等违反会议纪律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列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