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落实导诉工作实施办法
为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切实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切实方便群众参与诉讼,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省高院《关于建立导诉制度的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本院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导诉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有需求的当事人作合理的诉讼指导,释明相关法律,告知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提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使当事人获得程序上的指引和法律上的帮助,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一项便民制度。
第二条 导诉遵循依法、中立、适度的原则,只能作诉讼、执行程序的引导和相关法律的释明,不得为当事人预测诉讼结果,不得涉及对事实和法律的评判,不得泄露审判机密。
第三条 导诉涵盖诉讼的所有阶段。立案接待大厅设立导诉台,配备专职或兼职导诉员负责导诉。导诉人员的工作职责为:法律咨询、预检基本材料、引导相关诉讼、分流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导诉指引包括告知指引和直接引领,以告知指引为主。
导诉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
审理和执行阶段的案件承办人为本阶段导诉答疑责任人。
第四条 导诉员原则上由35周岁以下的青年法官轮岗。导诉员应规范着装,按时到岗,文明接待。
第五条 导诉员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办事群众进入立案大厅后,导诉员接待时应当站立服务,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在岗时不得从事与导诉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六条 被指导人员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当事人。
第七条 导诉员在从事导诉工作时应当注意文明用语、举止得体、依法答疑、服务规范。
(一)对初次来法院立案起诉的或申请执行的,导诉员指引其去相关窗口办理;对诉讼须知事项给予解答。
(二)对已起诉立案或者已立案执行的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当事人查询该案承办法官、案件进度等相关内容的,由其提供有效证件及案件原、被告信息后给予查询;如果案件已经登录分配,告知其承办人的联系方式;如果案件尚未登录分配,则将各庭室内勤的查询电话告知当事人,以便其日后联系;或登记其请求事项及时转告承办人。对要求写诉状或申请书的,提供纸、笔及文书样本并给予适当指导。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相关事务一般直接指引其到刑事事务窗口办理或联系刑庭法官进行解答;
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直接引领。
(三)对参加开庭、调解的当事人和参加旁听的群众,指引其到相应审判法庭或调解室。对来院联系工作的其他人员,联系有关部门予以接待。上级领导、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来院,应及时通知院领导及办公室并引导至相关楼层。
(四)对来本院领取起诉书副本、传票、开庭通知等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或来本院提交材料、自动履行交纳裁判文书上所列费用的,导诉员按案件分类指引至相应职能窗口或联系相关承办人;
(五)对于来法院投诉的,指引其去信访接待室。对要求约见法官、判后答疑的,可直接联系承办法官或执行人员;
(六)导诉员不负责答复有关案件的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咨询,也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当事人询问案件处理流程或时间的,应详细告知案件处理流程和法定期限;
(七)对于案件无关人员要求查询案件信息,或以准备起诉为由,要求查询有关案件当事人信息的,一律不予查询;
(八)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导诉员应当耐心解释,告知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导诉员应随时检查立案大厅的便民设施的完备情况和使用状况,并引导当事人正确使用。
第九条 导诉员负有指挥值班保安维持门厅秩序,制止擅入办公区,制止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大声吵嚷等职责。情形严重的,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条 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台帐,记录解答咨询与诉讼指导的情况。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有关部门或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 导诉工作具体由政治处安排。导诉考核由立案庭负责。导诉情况纳入岗位责任制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