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拓宽信访渠道、方便群众申诉信访、减轻人民群众负担,降低涉诉信访社会成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远程视频接访遵循公开依法、便民及时的原则,努力减少群众涉诉上访负担,努力实现从走访到远程视频接访的申诉信访模式转变。
第二条 由专门的接访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申诉信访人员的远程视频预约申请。
第三条 申诉信访人员只能对本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提出申诉信访申请。申诉信访人员不服本院的生效裁判,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接谈范围的案件,本院可以办理远程视频预约。
申诉信访案件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信访人员坚持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的,可以办理远程视频预约,由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接访。
第四条 申诉信访人员提出远程视频预约申请,应提交原审裁判文书及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接访工作人员在收到预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所涉案件是否属于申诉信访接谈范围进行审查。
第五条 经审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接谈范围的,信访接待人员应报请部门负责人,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预约申请。
第六条 远程视频预约申请被接受的,接访工作人员应当将确定的具体接谈时间、接访室所在地点、可参加接谈的人员等事项,采用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诉信访人员。
第七条 申诉信访人员应按照通知时间到视频接访室等待接访。申诉信访人员不得携带摄录设备和通讯工具进入视频接访室,不得在镜头前随意走动。接访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室内。
第八条 申诉信访人员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接访的,应当向本院申请重新预约。经审查同意重新预约的,应当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并告知申请人接谈时间。
第九条 本院应当指定信访案件原承办人员,全程参与远程视频接访,做好接谈记录。申诉信访人员明确拒绝的,可不安排法官参与接访,但应维护好接谈秩序。
第十条 本院共同接访信访案件原承办人员负责及时在远程视频接待系统内记录案情、接访记录,并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接访处理意见上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长。
第十一条 分管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接访处理意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接访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远程视频接谈后,如最高人民法院接谈法官与申诉信访人员约定下次视频接访的时间的,负责接访的信访案件原承办人员应告知申诉信访人员,在此期间内仍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走访登记的,最高人民法院将不再安排接谈。
第十三条 行装科负责本院的远程视频系统建设和日常维护,加强本院内的装备建设,设立固定的视频接访场所,保持网络畅通,保证远程视频接访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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