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涉及本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案件的审理,防范该类案件审理所引起的司法质疑,提高法院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的移送管辖是指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本院工作人员或工作人员近亲属的案件,由本院审理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一般不宜由本院审理,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移送至其他法院管辖审理。
第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案件应当移送管辖:
(一)当事人为本院的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的配偶;
(二)当事人为本院工作人员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内的近亲属;
(三)其他亲属关系,可能影响法院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 发现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案件,应按照本规定程序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立案阶段发现按照本规定应当报请移送的,应当在立案环节后按照程序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处理;审理阶段发现按照本规定应当移送的,应当立即停止审理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发现自己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案件承办人,经核实后,符合移送规定,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向法院反映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情况,经查属实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五条 本院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如果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视其情节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本院工作人员含本院在编工作人员、审判保障服务中心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本规定自发文之起施行。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