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接受人大、政协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一条      接受监督的范围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所制定的指导审判工作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四)由人代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的执法和廉洁情况;
(五)个案处理情况;
(六)队伍建设情况;
(七)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二条      接受监督的方式
(一)经常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法院工作开展情况,适时、主动或根据要求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审判、执行和队伍建设情况,听取意见;
(二)认真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视察、检查、调研;
(三)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主动提供方便,不顶、不拖和抱消极态度;
(四)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召开有关重要会议邀请人大、政协领导或有关工委负责人参加;
(五)每年至少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一次执法检查情况;
(六)认真、及时办理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质询案和政协提出的建议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七)严格按有关要求处理好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
(八)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和政协有关领导或部门转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和政协通知本院报送的材料,应按要求时间报送。
第四条    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院长应亲自到会报告,并听取意见、建议,回答询问。院长因故不在工作岗位时,可委托副院长参加,但事前要说明情况。对人大及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报送办理结果。
第五条      在人大常委会对审判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时,应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资料,认真回答问题,并在要求的时间内,报告视察、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六条      对人大常委会和政协转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案件处理的申诉,应认真办理,凡要求报告查处结果的,承办庭、室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上报;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如对报告的查处结果不满意,要求复议的,本院应当及时复查,并及时将复议结果上报。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和政协交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院工作的意见,应及时研究处理并报告相关情况。对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的控告,必须认真查处,及时上报结果。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政协主席会议工作或者人大法工委、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本院工作的意见、建议,本院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调阅本院审理的案卷,有关庭、室应及时提供。对上级法院下发的司法解释或政策性规定,应当及时抄送人大常委会。
二、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十条      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履行审判职能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
(三)队伍勤政、廉政建设等情况;
(四)对法官等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的查处情况;
(五)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的方式
(一)认真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集中视察或持证视察;
(二)认真落实法官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制度;
(三)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委员提案;
(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或旁听案件开庭,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认真处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
(六)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
第十二条      院办公室具体组织承办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的建议和提案:
(一)部署和组织本院各庭、室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对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协调两个或两个以上庭、室共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
(四)组织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五)组织办理并负责答复各级人大代表的质询和政协委员提案;
(六)传达贯彻上级法院有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总结、推广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查处工作,并反馈查处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督办检查制度。办公室、督查办负责办理建议、提案及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承办任务。
第十五条      建立法官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本院各部门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经常深入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去,听取批评,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      召开人大和政协会议期间,应派员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本院对收到的区人大、政协和上级法院转来的建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批阅,按内容分类,交有关庭、室办理;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平时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及视察、座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室应及时向承办部门交办。
第十八条      对建议、提案以及查处的案件应按时认真答复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时抄送人大、政协的有关委员会。属于情况紧急、需马上答复的,应随到随办;属于说明解释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属于疑难复杂、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在三个月内办结。确因问题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先予简要答复,并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待办理完毕后再作最终答复。
第十九条      建议和提案以及查处案件办理完毕后,办公室、督查办应对办理情况进行复查,看是否存在错办、漏办、漏 答等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经采取措施重新办理等。办结后,应将建议和提案以及结案的答复意见底稿及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以及查处违法违纪工作,应认真负责,不得拖延推诿、敷衍塞责。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以及案件查处工作进行刁难的,对提出建议和提案以及举报案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视情节严肃处理。
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对人民群众就法院及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检举和控告的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有登记、有落实、有结果。
(一)认真接待来信来访。对来访群众做到热心、耐心、细心、诚心,了解来信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来访目的,接待人员能解决的,当即处理;不能直接处理的,介绍到本院相关部门处理。
(二)本院受理下列群众来信来访:
1、对法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2、对法院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或者检举的;
3、对法官办案不公、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偏袒一方等行为进行揭发的;
4、举报法院干部徇私枉法、贪赃受贿的;
5、其他与法院干警和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
接待人员应把来信来访者的姓名、地址、单位、职务、来信来访时间、基本情况及所提意见进行认真登记。
(三)对来信来访不拖不压,及时报有关领导阅处。
(四)承办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认真落实,及时查处,并报结果。
(五)针对信访人的意见和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回复告知本人。
第二十二条      通过信访接待的“窗口”,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了解审判工作中的问题,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每年召开一次有关单位领导、部分当事人座谈会,倾听他们的意见、要求和批评。各庭、室应结合本部门业务职能,深入群众,倾听意见,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法院设立群众举报箱,每隔半个月由监察室开箱一次。各类问题由主管部门分别及时处理,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封锁、毁灭反映违纪违法情况的信件。
为便于群众监督,在立案大厅设置法院干警身份公开栏,公开干警身份、职务和编号。
第二十五条      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检举案情、出具证言必须出于自愿,不能强迫。
第二十六条      对群众的举报、证言应分析研究,去伪存真,认真核实。
第二十七条      对群众来信,只要不是有意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一律不准核对笔迹、追查写信人。对群众举报反映情况采取打击报复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受新闻媒体和司法监督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本院的廉政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实行新闻媒体和司法监督员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重视报刊、电台、电视台等舆论监督,收到有关信息应及时查处,并把结果报有关部门。本院应保护舆论监督,干警不得干涉和扰乱舆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条      接受新闻媒体、司法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正确对待的原则;
(二)审判工作依法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接受新闻媒体、司法监督员监督的范围:
(一)审判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决定、决议的情况;
(二)履行审判职能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
(三)队伍勤政、廉政建设情况;
(四)干警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职责情况;
(五)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批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司法监督员的聘任和活动方式
(一)聘任范围:
1、新闻单位;
2、区内有关综合部门;
(二)活动方式:
1、由本院组织召开座谈会;
2、由监督员填送本院发出的征求意见函;
3、由监督员随时通过电话、书面、口头等形式向本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      新闻媒体和司法监督员监督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