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原则和建立法官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制度
1、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律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及确保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时代主题进行。
2、联络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的各项权利,不断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3、联络工作要认真贯彻党密切联系群众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诚恳礼貌、热情周到、实事求是、优质高效。对人大代表的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全面予以答复;对人大代表的来信要及时办理,既依法办事对法律负责,又注重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让人大代表满意。
4、本院与人大代表的日常接待联络工作由院办公室和政治处共同负责,内部具体分工处理按纪检、政工、督查、信访、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庭的各自岗位职责分工负责。为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加强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本院建立法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指派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联系区人大代表的联络员,并分配到各代表团,明确与各人大代表的对应联系。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络工作由联系该乡镇范围人大代表的联络员负责,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的接待联络由本院院长及办公室主任负责。
二、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具体措施
1、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来信工作制度。凡是由上级法院转办或由各级人大代表直接递交的来信,办公室应在收到之日分类逐一登记,五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列入督查范围,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并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该上级法院或人大代表作出程序性答复,并告知交办和转办情况。直接向联络员反映的信、访,联络员应在十日内作出信访办理落实情况答复。人大代表的来信不涉及具体案件的,办公室应督促承办单位和个人在1个月内写出报告,作出答复,涉及具体案件的,应督促承办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结时,作出实体性答复。确属案情复杂,不能在限期内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2、建立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重大工作事项和走访制度。办公室和政治处负责每年召开1―2次座谈会,邀请部分在莲都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区人大代表参加,介绍本院工作情况,并听取意见。联络员每年对联系的代表走访不少于2次,平时要以电话等多种形式加强联系,每年到各代表团听取代表意见1―2次。对本院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事项,院办公室要以《法院信息》的形式,及时向在丽水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区人大代表通报。
3、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制度。由督查办统一安排,各审判业务庭每年要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旁听一次案件审理,庭审后开小型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对庭审方式改革的看法和对案件审理情况的意见。具体工作由督查办公室落实,结果交政治处备案。
联络员在联络工作中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其他事项
1、院长将不定期地主持召开会议,听取联络工作的情况汇报,检查督促联络工作的落实,收集分析代表的意见建议,研究改进措施。
2、联络员对收集的代表意见和建议每季度向办公室汇报一次,每年将联络工作向院办公室写出书面汇报。
3、院办公室对本院的联络工作每年应予总结,并向代表与联络员通报,并报告市中院联络处和区人大。
4、本院将联络工作列入院目标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开展评选先进联络员工作,对积极开展联络工作的先进联络员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