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保密范围
(一)秘密(不超过十年):
1、审委会、合议庭讨论的案件的具体情况、记录、纪要、诉讼案件的副卷。
2、打击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的内部方案、意见、会议纪要。
(二)内部事项:
1、尚未公布的一般人事调整、任免事项。
2、处理法院一般责任案件的调查报告、讨论情况。
3、突击执行活动的内部行动计划、安排。
4、尚未宣布的裁判事项。
5、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隐私和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案情、材料。
6、有关被害人声誉和当事人隐私的情况、材料。
7、案件中的反动、淫秽赃、证物品。
8、内部工作文件、参阅资料、大事记等。
二、保密纪律,应做到十个不、五个不准。
十个不:
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3、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
5、不在非机密本上记录机密;
6、不在公共场所及亲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案件等机密;
7、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机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及卷宗材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话、普通邮件中传递机密事项;
10、不携带机密文件、卷宗材料参加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五个不准:
1、不准擅自翻印转发上级有关文件和资料;
2、不准随意把文件、案卷材料当作废纸出售;
3、不准把重要文件和机密资料、卷宗材料带回家里阅办;
4、不准把重要文件和机密资料放在办公桌或挂在墙上;
5、不准不按手续和制度把机密文件、资料和卷宗材料借给熟人、亲友传阅和摘抄。
三、以上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违反本规定,造成失、泄密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