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执行审判流程管理改革决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在案件剧增,我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重的严峻形势下,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成为我院当前最为迫切的工作目标。经院党组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内设机构职能、整合各种人员力量,进行审判执行流程管理改革。
一、实行大立案、小排期运行机制
1.立案庭负责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支付令申请、重审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分案(到庭)工作和诉前保全、鉴定、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及申诉信访工作。
人民法庭单独立案,另行编号。
2.立案庭在收到民事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七日内办理完毕立案手续。审查中要尽量避免漏列当事人等情形发生;立案人员特别要注重包括住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在内的民事、商事案件当事人身份情况,如原告起诉材料不充分的,应责令其在五日内予以补充,否则立案庭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确定立案后,立案庭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告当场预缴诉讼费的,立案庭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输入电脑,并于立案当日移交相应审判庭;
(2)原告未当场预缴诉讼费而于通知七日内预缴的,比照上述程序处理;
(3)通知当事人七日内预缴,但因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未按时足额预缴的,并在七日内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可由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后,比照上述程序处理;
(4)通知当事人七日内预缴但当事人未按时足额预缴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由立案庭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述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调解速裁规定的,立案庭应于立案当日移交调解速裁中心,调解速裁中心也应主动与立案庭加强联系。
3.刑事案件被告人系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立案后即将被告人送交刑庭。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在审查确定立案后,立案庭应及时、准确、全面输入案件信息,并于立案当日移交刑庭、行政庭、执行局。
4.整合民三庭和调解速裁中心,以灵活方式负责调解速裁以及巡回审判工作。案件的调解速裁按照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工作规则》执行。
5.民一庭负责审理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商事案件,分案办法由立案庭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收案数相差较大,必要时由立案庭予以调整。
6.各庭收到案件后,由庭长决定该案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审判人员、开庭时间,并由相关人员将排期情况和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全面输入电脑。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由案件所在业务庭负责认真审查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与立案庭及时联系沟通,财产保全的具体实施由立案庭负责。
7. 行政审判庭审查征地拆迁等非诉行政案件时,应主动与执行局联系,听取意见后再作出是否赋予强制执行力的裁定。
8.庭长应切实履行一岗双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庭务管理。庭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交办、调配所在部门的案件,庭长本人所承办案件的数量确定为庭室其他办案人员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
9.各审判业务庭应尽量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平均审限十五日,普通程序的三十日;民事、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平均审限三十日,普通程序的六十日;行政案件平均审限六十日;执行案件平均执限九十日。各类型案件中的单个案件,最长审限不得超过法定审理期限。
上述期限自业务庭收到案件之日起算,法定扣除期限不计在内。确有特殊事由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法定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报分管院长审查批准。平均审限考核到庭,由院考核组按月予以考核。
10.根据案件审理适用的不同程序,对审理和执行期限进行跟踪与提示,由立案庭提请业务庭分管领导签发《督办令》进行督办: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十五日内未结案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三十日内未结案的;民事、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十日内未结案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六十日内未结案的;行政案件六十日内未结案的;执行案件九十日内未结案的。
11.审(执)限跟踪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庭在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超考核期限情况的,应及时发出督办令,并将情况报业务庭及其分管领导和院考核组,由考核组按照本院《关于案件超审限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2.分解落实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数据到各庭、局。对平均审限天数、平均执限天数、结案率、当前存案工作量、民事调解率、民商事案件履行率等主要评估数据按月予以考核。平均审限天数、平均执限天数的考核标准为第8条规定;结案率、当前存案工作量、民事调解率、民商事案件履行率的考核标准为当月全省基层法院的平均值。每月考核处于末二位的庭、局,该部门负责人必须作出说明,并由考核组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13.案件审理流程中的法律文书送达工作予以分解,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省高院关于送达的规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当事人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由法警大队负责;行政庭、民三庭的法律文书送达由承办法官自行负责;民一庭、民二庭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的40%由承办法官自行负责,其余可移交院送达人员负责,但开庭审理后的裁判文书送达由承办法官自行负责。送达人员应做好与业务庭送达材料的衔接,并及时完成送达任务。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在送达人员收到送达文书后两日内完成,并于送达后的次日将送达回证移交相关庭室。
14.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到业务庭,人民陪审员使用率要求达到上月全省平均陪审率,上月全省平均陪审率由院办公室负责公布。
15.书记员(速录员)除留一名机动外,相对固定到庭,担任庭审记录。
16.审判法庭相对固定到相关审判业务庭。刑庭、行政庭使用一号审判庭,民一庭使用二号、五号、六号审判庭,民二庭使用三号、七号、八号审判庭,民三庭(调解速裁中心)、审执监庭使用九号审判庭。
17.各业务庭内部须制定科学的案件分流规则、奖惩措施,以激励干警工作积极性、降低廉政风险。相关规则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即予实施。
二、执行一局、执行二局合署办公,人员统一整合。执行案件以提高效率、合理搭配为原则进行分流。
三、人民法庭的案件流程按照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执行。
四、对于全院各类新收案件,立案庭在掌握基本分案原则前提下,可
根据需要在必要时做统筹安排、确保全院案件的合理调配。
五、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执行前已经排期的案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市中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委政法委,
        区委组织部,本院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