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允许参加提高学历学习培训的范围
1、上级法院主办的法官培训;
2、定向研究生;
3、研究生课程班;
4、专升本学习(限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
5、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学习(限国家承认学历的与法学相关专业);
6、本职工作需要的非法学专业或与本职专业相关的其它学科的学习、培训。
二、参加学习、培训教育的程序
(一)批准与备案
1、根据要求参加上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的人员,由院党组决定推荐报名;
2、参加定向研究生学习,由院政治处根据上级单位分配的名额及工作需要,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人选,由院党组审查决定;
3、参加“专升本”(法律专业或工作需要的专业)的人员,需本人向所在审判庭、处、室、队、科领导提出报名申请,并经主管院长同意,报院政治处备案;
4、参加大专层次学习报名的人员,须经所在审判庭、处、室、科、队领导批准,并向院政治处备案;
5、参加研究生课程班学习,一般仅限中层以上干部,每年安排3―5人,由政治处提出计划,院党组决定。
(二)其它
1、报考非法律专业学科学习,一般仅限本职工作需要,经院党组批准的行政人员;
2、所填报名表一律要出具单位意见,使用政治处印章。
三、费用的承担
1、鼓励全院干警、职工积极参加与本职专业相适应的提高学历的在职学习。按规定完成学历学习任务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早学习,早毕业,奖励从优;
2、凡批准参加提高学历教育培训的学费,由个人垫付后按规定报销。中途弃学的、违反校规不能毕业的或参加非本职相关专业学科学习的,或者不按上述审批程序,自行报考的,费用自理;
3、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学历及提高学历学习的,超期期间学费自理;
4、不参加提高学历学习的法官,在上级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达不到学历要求的,应自行调离法院或退出法官岗位;
5、鼓励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费及时予以报销。凡本规定施行后自考达到大专、本科学历的,每通过一门课程分别奖励80元、100元,论文指导费用予以报销。
6、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参加各类法官专业培训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报销;
7、参加法律专业在职定向研究生学习或研究生课程班学习,报考并被录取为学员的人员,其学费由本院承担80%,个人承担20%;
8、参加经批准的“专升本”学习报考并被录取为学员的人员,以及参加成人业大大专层次学习的人员,其学费由本院承担90%,个人承担10%,每学年考试有一门不及格的(含补考后),个人承担20%;
9、主考学校在丽水以外,需赴外地学习的,途中交通费按实际支出予以报销,住宿费按财政包干的80%以内据实报销,不享受住勤补贴;
10、参加“专升本”及各类业大学习的人员,每学年二门课程不及格(含补考后)者,自行承担学年学费的50%,三门课程及以上不及格者,不予报销当年学费;
11、每学年学习成绩发布后,下学年注册前,持成绩单及学费正式收据到政治处审核后,由主管院长审批,按规定予以报销。
四、学籍管理及要求
1、参加定向培训的研究生毕业后,需在本院至少服务七年,大学本科生毕业后至少服务五年,专科毕业后至少服务三年,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或非因工作需要,提出调离法院的,必须返还全部培训费用;
2、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毕业或结业的,成绩优异者,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可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3、参加提高学历学习,一学年中有二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当年法官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档次。
4、考试前,可凭考试通知,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门功课安排1―2天复习时间。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01年9月起执行,已在上学培训的干警、职工适用此规定,执行中的一般问题由院政治处解释,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