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3、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4、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
5、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制作诉讼文书。
二、审判长的职责
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7、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三、审判长的配备
在上级法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前,确定本院审判长配备数额为10名(不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
四、审判长的选任
选任审判长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其程序为:当审判长出现缺额时,由符合条件的法官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审判业务的考试、考核,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增补人选。
1、审判长缺额时的增补要及时进行;
2、审判业务的考试、考核主要是书面考试、庭审考核、裁判文书考核、干警测评,其分数比例为4:3:2:1,考核的主体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如符合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增补人数的,通过考核确定,可不进行书面考试;
3、选任过程要增加透明度,适时公示,接受监督。
五、审判长的免职与惩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免去审判长职务:
1、违法审判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担任审判长的;
4、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5、调离审判工作岗位的;
6、依法被免除法官职务的;
7、其他不宜担任审判长的:
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⑵所办案件有被确认为错案的;
⑶年内所办案案件有二件被确认为差案的;
⑷年内上诉案件改判率超过10%,或息诉服判率低于85%,或非因客观原因有案件被发回重审的;
⑸直接影响所在部门完成岗位责任考核项目的;
⑹不服从领导,影响工作的;
⑺当事人或群众反映接受吃请,经查属实的;
⑻品行不端,虽未受党纪政纪处分,但有损法官形象的;
⑼其他情况。
免去审判长职务,由庭长报送院长提请审委会作出决定,并由院长公布。
纪检监察、政治处、督查办根据掌握的情况,可随时建议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审判长的免职。
干警个人有权向院长建议提请免除审判长职务,但要说明理由,是否提请审委会讨论,由院长决定。
六、审判长可享受特殊津贴,在上级法院没有作出规定前,由院长办公会议根据每年的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七、执行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