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聘任
根据公平竞争和双向选择的原则,由院长根据院党组的决定任用中层正职,由中层正职报请批准选用本部门副职和一般干警。
1、聘任工作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采取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的办法。
中层干部竞聘的内容包括考试和考核,其程序一般为:
⑴公布竞聘职位和任职条件;
⑵符合任职条件的干警提出参与竞聘的申请,明确参聘的岗位;
⑶根据任职条件对参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予公示;
⑷审判业务、管理能力、综合素质等考试、考核;
⑸综合考虑任职条件、岗位需要和考试、考核结果,提出任用初步名单,并予公示;
⑹确定任用人选,依法提请任命。
一般干警的双向选择,在中层干部任用人选确定后进行,首先由干警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应聘部门,填报应聘申请表,然后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个人志愿提出选择聘任的建议名单,再后由院党组按照“人才资源合理配置,重要岗位力量加强,碧湖法庭必须保证,专业性较强岗位相对稳定”的基本要求,统一平衡,审定各部门人员。
2、坚持任期制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其他原因,可以对中层领导和干警作个别调整。
3、全院实行签约上岗和解约下岗的合同化管理。
二、交流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适用于我院的交流形式是调任和轮岗。
(一)调任
1、凡由组织决定调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2、内部调动:因工作需要个别调整的,属主管副院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各庭、处、室、队之间相互调动的,由主管副院长协商后报院长决定,并通知政治处;全院范围内的调动需经院长提交党组研究决定。被调动人员依据政治处发出的调令到新岗位报到。
(二)轮岗
轮岗适用于审判和执行等业务部门的干警,主要是中层正、副职及其相当职务者。
1、条件:
⑴审判庭正职在本岗位任职满五年、副职在本岗位任职满三年;
⑵行政部门正职在本岗位任职满五年、副职在本岗位任职满三年;
⑶业务庭干警在同一岗位工作满八年。
因工作需要,可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2、程序及办法:
⑴轮岗交流的提出:根据干部考核情况、职位空缺、工作任务量、人员配置比例等情况予以综合考虑,由院政治处提出每年的交流方案。
⑵交流方案经院党组批准后,由政治处负责执行落实。
三、纪律和要求
1、凡经组织决定被调任、轮岗的人员必须服从交流决定。
2、离职就任前,必须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3、调任或轮岗人员在接到调令后三日内到新的岗位报到,人事行政关系及党组织关系隶属新任岗位。
4、调任或轮岗人员从到任后的下一个月起享受新岗位的奖金、津贴等待遇。
5、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者,视为轮岗。
6、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任、轮岗决定者,给予批评教育后,仍不到岗到位的,视为自动辞职,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免职手续。严重者,参照有关规定,按辞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