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考核以充分调动全院干警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出色完成审判等各项任务,全面促进队伍建设为目标;
2、把队伍建设和审判、执行以及其他行政事务纳入目标考核,全面加强管理;
3、部门建设与个人德、能、勤、绩考核有机结合;
4、年终全面考核与日常动态考核有机结合;
5、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报功,对干部实行奖惩、调整的重要依据;
6、建立由部分院领导、中层干部和干警代表组成的考评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二、岗位责任制的考核
根据本院岗位责任制考核目标的规定,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综合性工作第1―8项,由政治处、督查办按月对各部门进行考核,通过检查会议记录、走访了解情况、听取外界意见等方式,提出各部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评意见;
2、综合性工作第9―10项,由纪检监察室和督查办负责考核,违法审判和其他违法违纪的发生以当月纪检监察部门正式立案查处为准,同一事件计算一次;
3、综合性工作第11―17项,由办公室负责考核;
4、综合性工作第18―19项,由司法行政科负责考核,司法行政科制定具体的卫生标准,并事先公布,每月按标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月底汇总检查情况,提出是否合格的意见;
5、业务工作中的结案率(包括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平均审理期限、息诉服判率、当庭宣判率,由立案庭根据司法统计和案件流程管理中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
6、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以及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由督查办负责考核;
7、诉讼费用收取和案卷归档情况由司法行政科负责考核;
8、其他业务工作采取部门自查自评和考评委员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岗位责任制业务工作考核目标的规定,将本部门当月(包括上月的27日―30日)各项考核内容的执行情况,在每月26日以书面形式报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对各部门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结合日常巡视检查的情况,提出考评意见。
三、干部的考核
对干部以年度考核为主,与年终总结、述职、评议一并进行。
1、本院全体工作人员要按照其岗位职责,认真总结自己一年来的学习、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写出个人述职报告(不少于1500字),向所在部门全体人员进行述职。
中层正职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述职,院领导的述职根据区委的要求进行。
2、各部门组织全体人员按照各人的述职情况和平时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并对每一位干警进行背靠背打分。
中层正职的评议和打分在全院范围内进行。
3、个人填写《年度考核表》,各部门根据评议情况,对干警提出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种,优秀等次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内。评议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将《年度考核表》、个人述职报告和评议情况在每年的1月5日前报考评委员会审定。
中层正职的考核等次由院考评委员会提出评定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4、考核结果在年终总结结束之前反馈给本人。
5、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①凡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中层干部,由政治处代表院考评委员会向本人反馈意见,要求其努力争取达到称职标准。
②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干部,半年后,由所在庭、室再次组织群众评议,没有进步的,要将考核结果存档作为核定法官等级的参考依据。
③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院考评委员会汇同各庭、科、室、支部一起向本人提出批评,限期改正,限期满后,经再次复议、复核后仍不称职,即由组织劝降职级,调整工作岗位,情况严重的予以辞退。
四、其他规定
1、政治处、督查办为院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政治处主任牵头;
2、岗位责任制每月考核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议最终审定,决定奖惩;
3、负有考核职责的部门要规范考核工作,建立必要的考核档案;
4、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可就异议的问题向院考评委员会提出申诉,由院考评委员会了解情况,并听取考核部门意见后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