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院政治处为老干部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的老干部工作,要认真组织老干部进行学习,除按规定通知老干部参加上级有关会议外,每月11日下午为老干部学习日(若遇节假日顺延),组织老干部学习有关文件和资料,畅谈学习体会,增强与老干部的联系,沟通思想,促使身心健康。鼓励、支持老干部参加老年大学等学习和体育项目的比赛,在经费报销上,给予方便。
三、要不定期地向老干部通报审判等工作进展情况,寄送有关本院工作的信息材料,听取、征求老干部对法院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每年由院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征询意见座谈会不少于一次。
四、关心老干部生活,经常了解并掌握老干部生活方面,特别是身体健康状况的情况,如有特殊困难,及时酌情给予适当补助;生病或意外情况急需用车,给予优先安排;日常工作中,要建立必要的慰问、走访、探视制度。如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干部要专程慰问祝寿,院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要亲自参加走访慰问。
五、离退休人员自离退休之日起二年内,对本院受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身份接受委托代理和辩护,应当自觉回避,在担任特邀律师承办业务时,对本人参与过立案、审判的案件,不得接受委托代理和辩护。
六、离退休人员担任特邀律师后,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按规定领取报酬。在从事律师事务时禁止穿着法院的工作制服和使用印有离退休前单位职务的名片以及印有原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和其它纸张、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