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基础,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部署。坚持院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干警共同参与的格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严格执纪、违纪必究的工作态势。
第二条      院党组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具体责任内容为:
(一)结合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二)组织党员、干警学习政治理论,尤其是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纪党规。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全面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采取措施,认真抓好本院两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其他干警廉洁办案工作。要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预防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队伍纯洁和司法公正。
(四)监督、检查本院各庭处室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庭处室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条      党组书记(院长)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掌握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及时听取有关工作报告,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干警腐败现象的方案与措施。
(二)对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教育监督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党组成员对自己分管的部门及其正职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组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分管部门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党性、党纪、廉政和审判纪律的教育,对分管的部门领导进行廉洁自律方面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违法违纪杜绝在萌芽状态。
(三)按照《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与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杜绝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四)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收支两条线”,不从事经商活动,不奢侈浪费。发现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组织报告。
第五条      本院各庭、处、室、队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部责任。各部门正职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领导对自己分工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实际,制定措施,层层落实,经常研究、分析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开展反腐倡廉、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党组的目标管理与考评细则,抓好队伍的素质建设。
(二)带头执行审判纪律,严把审判质量,实行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目标。督促职责范围内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各项制度。认真对待当事人及群众的反映,坚决制止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的吃请,受礼或参加影响公务的娱乐活动。落实好谈话诫勉制度。
(三)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六条      纪检监察、政治处、机关党总支、党支部等部门除执行第五条规定外,还应按照其所在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特点承担如下责任:
纪检监察室的领导干部要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提出加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以及组织对违法违纪工作的查处工作。
政治处的领导要在院党组领导下,结合法院实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组织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宣传,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机关党总支与各党支部领导要按照区委、区纪委、区机关党委和院党组的部署,研究提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组织支部和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学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院各支部、党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查处党员的违纪违法案件,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工作。
第七条      院党组书记(院长)与党组成员,分管领导与各庭、处、室、队正职负责人;部门正职与副职、干警个人要分别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及其不履行责任的后果,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一式三份,纪检监察室保存一份,责任人双方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院党组要做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协助区委、区纪委对本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可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说明存在的问题,考核人员应客观、公正地评估考核对象,考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确定 ,并将考核结果反馈个人。
第十一条      院党组每年向区委、区纪委和市中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本院各庭处室队每年向院党组作出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组。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的评定、奖惩、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凡考核不合格者,按岗位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被检查部门或个人纠正,问题严重的应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界限。各部门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部门正职领导要向分管院长和院党组作出检讨,因严重官僚主义,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领导要向院党组引咎辞职或免职,并按岗位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院干警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按最高法院两个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罚。
1、案件承办人在家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未经批准将案卷材料带回家,泄露案件内部讨论情况的;
2、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的吃请、娱乐和礼物的;
3、案件承办人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
4、办案中与当事人“三同”的(报经院长批准的除外);
5、本院干警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说情、代邀吃请、代转钱物的。
6、本院干警参与用钱物赌输赢的娱乐活动,生活作风不检点,男女关系暖昧,造成不良影响 的;
7、公车私用,为亲戚朋友外出游玩、钓鱼、婚丧迎送等,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出车办理私事的。
有干警受到纪律处分的部门及其负责人除按岗位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罚外,正职负责人要按规定引咎辞职。
第十六条      院分管领导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下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
(1)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报请区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以纪律处分。
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分管领导辞职或者建议对其免职。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报请区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以纪律处分。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枉法裁判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报请区委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以纪律处分。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实行打击报复的,报请区委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以纪律处分。
(5)对自己的子女、配偶、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建议对其免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政纪处分。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七条      情节轻微,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主动报告、大胆揭露、配合查处,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