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按照院党组的总体部署,协助党组书记(院长),全面抓好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年内至少两次听取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及时向党组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2、协助党组书记抓好中心组学习,抓好对党组成员、副院长以及全体干警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廉洁从政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认识落实学习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协助党组书记,开好每年二次的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抓好自身廉洁自律建设,发挥表率作用,做到不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因私过问案件;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提供的优惠和便利;不在涉案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不接受其提供的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利益;不参加下属单位或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吃、请、旅游或其他娱乐活动;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不在自己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活动,不收受礼金、礼物和有价证券;不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不买卖股票和购买未经国家批准发行的高利率企业证券;不用公款为个人住宅的电脑支付各种上网费用。
3、组织制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的工作制度和规定,以及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评细则,并检查落实。指导全院各部门制定、完善符合本部门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方案并组织落实。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具体指导,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4、积极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干部和用人失察责任的追究制度。认真贯彻最高院“两个办法”,积极开展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支持监察与督查办等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进行组织协调。
5、每季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保证责任状的全面落实。加强对各庭室主要负责人的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发现不良倾向,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告诫,建立正常的谈话、告诫制度。
6、对本院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剖析,总结经验教训。分管部门年内发生一起违纪违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向党组及院长检讨责任。发生《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情况的,承担相应责任,并按其规定接受处罚。
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人:
二00一年   月    日                二00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