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定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
3.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4.审判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审判上级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受上级机关委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9.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法院本级决算、院属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的决算。
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三、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单位2017年度收、支总计5,616.91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增加239.05万元,增长4.44%。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人员支出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5,449.12万元,占总收入97.01%,包括财政拨款收入5,449.1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4,651.9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797.15万元),占97.01%;事业单位专户资金0万元,占总收入 0%;%;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0万元,占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 0%;其他收入0万元,占 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 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5,329.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21.62万元,占 77.34%;项目支出1,207.65万元,占22.66%; 经营支出0万元,占 0%。
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国防支出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3,770.21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0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77.5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37.91万元、节能环保支出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0万元、农林水支出0万元、交通运输支出0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0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0万元、金融支出0万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0万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6.44万元、粮油物资储备支出0万元、其他支出627.15万元、债务还本支出0万元、债务付息支出0万元。
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3,686.72万元,日常公用支出434.91万元,项目支出1,207.65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按支出资金性质分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702.1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627.15万元,其他各类支出0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5,615.89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增加530.62万元,增长10.43%。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人员支出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702.1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8.23%。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504.07万元,增长12.01%。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人员支出增加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3,691.92万元,支出决算为4,702.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7.36%,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人员支出增加。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年初预算为2898.78万元,2017年支出决算为3770.2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0.0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司法体制改革,人员支出增加。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年初预算为226.66万元,2017年支出决算为246.2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6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调录人员增加。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17年年初预算为90.66万元,2017年支出决算为98.9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9.1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调人员增加。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121.6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686.7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费,其他工资福利费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434.9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接待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区补诉讼费安排的支出(项)。2017年年初预算为797.50万元,2017年支出决算为627.1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8.6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2017年法院审判大楼及碧湖法庭基建审计竣工决算出不来,工程款无法支付。
(八)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 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12万元,支出决算为81.19万元,完成预算的72.4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69.63万元,完成预算的69.6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1.56万元,完成预算的96.34%。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车改后,车辆支出减少
2.“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增加31.22万元,增长62.48%,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外事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7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0万元,与上年持平。
其中,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2017年度公务接待费决算11.5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10.30%。主要用于接待协助办案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协助办案支出增加。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国内公务接待125批次,累计1,004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69.63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76.32%。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34.66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1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4.97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7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更新一辆办案用车。
(九)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 2017年度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有2个项目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预算资金546万元,实际支出536.75万元,执率为98.31%,未达100%原因装备采购因政府采购程序未执行完。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情况:无
3.以财政局为主体开展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无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法院本级、所属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等 1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01.38万元,比上年度增加46.74万元,增长13.19%,主要原因是司法体制改革,人员支出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法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99.3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99.3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99.3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共有车辆 1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专户资金: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是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指本院事业编制和劳务派遣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基本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法院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司法救助等项目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支出(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机关用于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为在职人员办理的医疗保障支出。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支出(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机关用于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医疗补助办法为事业编在职人员办理的医疗保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