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定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
3.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4.审判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审判上级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受上级机关委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9.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包括:法院本级决算、院属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的决算。
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收入决算5995.64万元,其中:本年收入4758.59万元,占总收入79.37 %,包括财政拨款收入4623.1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673.1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950万元),占总收入77.11%;其他收入135.42万元,占总收入2.26 %。上年结转收入1237.05 万元,占总收入20.63%。
(二)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支出决算4860.24万
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公共安全支出3097.2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62.6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65.8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84.58万元,其他支出950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624.32万元,日常公用支出693.95万元,项目支出1541.97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1814.11万元,主要用于本级法院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241.14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事业编制和劳务派遣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96.40万元,反映本级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50.92万元,反映本级法院案件执行活动的支出。
5.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417.73万元,反映本级法院审判用房和设备购置的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476.92万元,反映除审判、执行活动外的项目支出和司法救助补助等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362.64万元,主要用于本院离退休人员支出。
8.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支出(款)行政单位医疗(项)148.31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支出。
9.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支出(款)事业单位医疗(项)17.5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支出。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57.34万元,主要用本院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1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127.24万元,主要用本院在职人员购房补贴支出。
(四)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外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5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 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或下降)-100%。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省高院未组织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其中,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0 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 0 人次。
2.公务接待费:2015年度公务接待费决算14.73万元,比上年决算数下降32.65%。主要用于接待各法院人员到本院办案及经验交流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同行到本院的客人减少。
其中,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153批次,1227人次,共14.73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5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90.91万元,比上年决算数下降27.43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50.42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2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0.49万元,主要用于审判、执行等活动所需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5年度,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0辆。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新增一辆囚车,一辆执法指挥用车。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度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本级、院属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中心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411.47万元,比上年度增加741.75万元,增长27.78%,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从2014年10月份起增加工资。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年度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本级及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69.4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54.0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23.8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91.59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本级及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0 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 1 辆、一般公务用车2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5 辆、其他用车2 辆。
4.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2015年度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高清数字法庭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预算152万元,实际支出152万元。
绩效评价结果如下:该项目按期完成,该项目的实施,成为科技强院的“神经”,为远程提讯、远程庭审,远程质证、网络直播等提供有力的“物质保证”。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3.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4.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5.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指本院事业编制和劳务派遣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基本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法院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司法救助等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支出(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机关用于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为在职人员办理的医疗保障支出。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支出(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机关用于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医疗补助办法为事业编在职人员办理的医疗保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