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定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
3.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4.审判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审判上级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受上级机关委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9.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民法院内设16个职能部门和政治处,从预算单位构成看,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预算包括: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本级预算,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的预算。
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4年度部门总收入决算情况
2014年当年收入合计3286.9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959.48万元,其他收入327.45万元,上年结转1779.45万元。2014年部门累计可用收入总计5066.38万元。
(二)2014年度部门总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当年总支出5066.38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654.1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0.92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2.6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67.40万元,其他支出289.75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905.2万元,日常公用支出673.69万元,项目支出955.93万元。
2014年结转下年1531.56万元(含决算结余分配)
(二)2014年度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当年财政拨款支出3295.98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1482.21万元,主要用于本级法院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212.84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事业编制和劳务派遣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97.98万元,反映本级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103.43万元,反映本级法院案件执行活动的支出。
5.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148.87万元,反映本级法院审判用房和设备购置的支出。
6.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390.40万元,反映除审判、执行活动外的项目支出和司法救助补助等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70.92万元,主要用于本院离退休人员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62.65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支出
9.住房保障支出146.89万元,主要用本院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2565.29万元,项目支出740.68万元。
(三)部门“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4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决算152.04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4.9万元,上年没有该项支出。主要用于本院参加省高院组织出国1人次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支出21.87万元,同比减少支出20.67万元,比上年下降了47%。主要用于接待各法院人员到本院办案的接待支出。其中,本单位公务接待157批次,942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25.27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4%。其中:公务车购置支出58.59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购置的2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支出66.68万元,比上年增长了56%,增长原因是案件量增加,执行公务活动增加。主要用于审判、执行等活动开支18辆公务用车所需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是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指本院事业编制和劳务派遣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基本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法院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司法救助等项目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支出(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机关用于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为在职人员办理的医疗保障支出。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支出(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机关用于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医疗补助办法为事业编在职人员办理的医疗保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