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适成年人制度”落地
丽水市首个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成立
6 月 24 日 下午,莲都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联席会议机构成立仪式在我院举行。
为了做好新刑诉法实施衔接工作, 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院联合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在全市率先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联席会议机构 ,负责实施代表参与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审理工作。
在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弥补该类案件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的缺陷,2012 年新修订的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正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制度”,并将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纳入“合适成年人”范围,即在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未能到场的情况下,只要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同意,法院可直接通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出庭,作为“临时家长”参加诉讼。
为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联席会议机构的职能作用,让“合适成年人制度”真正落地 ,我院和区关工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开展社会调查及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法律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其作为“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出庭代表若认为法官在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当庭提出意见。”我院刑庭庭长吴威丽介绍,该《办法》还规定,被指派代表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被告人身份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案件信息。
上图为我院刑庭庭长吴威丽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现场授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