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尽早追回借款,伪造反担保合同,不料被识破,偷鸡不成蚀把米。
此外,中泰担保公司还要求杨某为该笔贷款400万元提供反担保。于是,杨某便找了杨某某、杜某某等4人为该笔贷款提供反担保,并于
之后,经银行审批,只同意发放贷款300万元。杨某认为300万元贷款过少,故放弃了向银行办理相关贷款。
嗣后,中泰担保公司为追还杨某之前的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将上述已作废的反担保合同,留下最后有签名的一页,将前几页通过重新打印,伪造了一份杨某某、杜某某等4人为杨某向中泰担保公司借款200万元提供反担保的合同。今年4月27日,中泰担保公司将该份伪造的反担保合同作为证据之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杜某某等4人承担还款义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某、杜某某等4人答辩称该份反担保合同系伪造,双方不存在反担保事实。后经调查,艾某也承认了伪造合同的事实。
我院遂依法驳回了中泰担保公司的诉求,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该公司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由,依法作出对中泰担保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有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等行为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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