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避执行,串通亲戚低价转让房产,因恶意逃避债务,转让行为被撤销,经法院调解终和解履行。
2008年4月,王某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6万元,逾期未还。2009年2月20日,陈某将王某告上了法院,王某基于执行压力支付了24万余元人民币,后剩余11万余元一直以无履行能力拒不还款。
法院在查询房产过程中发现,王某于2009年2月17日以24万元的低价将其一处房产转让给了其外甥张某,并于同年2月25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显然有逃避执行的嫌疑。
2012年1月4日,陈某申请撤销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转让房产价格与实际评估市场价格差距13万元,该买卖行为系明显不合理低价,属恶意逃避债务,故依法撤销了王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契约。后第三人张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近日,张某至我院执行一局主动履行了和解协议中达成的和解金额5万元,至此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