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为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根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应支付原告人民币83万余元。袁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被告人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有房产一套),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法院耐心工作,仍一直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以各种手段对抗执行,前后时间长达数月,在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明确表示拒绝腾空房屋。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腾空房屋,具有从轻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