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商事案件中占比较高,约占法院收案总数的7 %左右。从司法实践中看,主要有以下特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货款不清、违约金约定不明等。双方当事人如能在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完善相关手续,则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风险。
提示一: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买卖标的物、质量要求、交付方式、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
提示二:尽量约定纠纷管辖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实践存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利用诉讼技巧拖延诉讼进程。建议双方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三:标的物交付凭证要完备
货物出卖方在交付货物的同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交送货单,由其签收后收执。如双方约定物品价格随市场变动的,在每笔送货单上标明当笔货物的数量、价格。买受人在收取货物时应当场对货物质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当场作出退货或者减价处理,双方对每笔货款及时进行清算,并予以签字确认。
提示四:如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买受人应提出异议并保全证据
买受人可采取书面函件或电子邮件等可供备查的方式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卖方应当及时派员查勘,双方应对产品质量问题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列具清单,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作出鉴定。同时对相关的维修费用进行协商,如无法协商一致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
提示五、书面凭证核对人、签收人的身份问题
诉讼中发现,大量的送货单、收货单甚至结算单,仅有收货方企业工作人员核对、签字,而未加盖企业公章,最终由于对该签字人员的身份无法认定而导致败诉。因此,应当尽可能要求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注明收货人以及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业务代表人。
提示六:货款应当及时结算
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买卖关系具有持续性的,应当及时对每笔货款进行结算,卖方也应当要求买方及时支付货款,以免货款越累越多,增加自身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