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开展社会调查及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
第一条 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为目标,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防止未成年被告人权利受到侵害,切实引导其进行人格偏差心理纠偏,预防重新犯罪。
第二条 法院联合关工委等单位成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联席会议机构,负责实施代表参与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审理工作,该机构下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三条 法院对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在丽水市莲都区辖区内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委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第四条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在接受法院的委托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社会调查并报结果。调查的对象是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居委会和村委会等有关单位,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其生活居住环境、家庭状况、成长过程、心理性格特征、不良社会交往等情况,查找其犯罪根源。
第五条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是共犯或者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参与刑事案件开庭审理。
第六条 法院在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未能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于开庭前告知未成年被告人享有的特殊权利并征询其是否同意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出庭维护其权益,征得其同意后直接通知联席会议机构下设的各成员单位。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法院的通知,指定对该未成年人进行过社会调查的人员或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人员担任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
第八条 开庭时,被指派代表设席于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认为法官在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法庭辩论完毕或者宣判后,被指派代表在法官的引导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引导。
第九条 法庭审理完毕后,法庭笔录应当交给被指派代表阅读或者向他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其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条 被指派代表根据犯罪原因、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案件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可以于庭后由经办法官配合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谈心。
第十一条 法院定期联合相关代表对有关学校、部门、社区进行法制宣传;每年选取典型刑事案件到学校、案发地开庭;定期到矫正社区、少管所、监狱等地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以提升其改造效果。
第十二条 将被指派代表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次数、教育效果、措施优劣等情况纳入各相关单位的干部工作业绩评价系统,并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联席会议机构于年终对优秀代表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法院定期召集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进行法律培训,让代表熟悉相关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和刑事诉讼程序,使其更好地履行权益保障职责。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机构在年终时就全年度本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整改措施,同时形成未成年人犯罪专题分析报告发送给相关部门,让其了解和掌握未成年犯罪的特征和根源,提高防范意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十五条 对犯罪记录要依法封存的未成年被告人的信息被指派代表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被告人身份的其他资料,不得公开和传播相关案件信息和卷宗材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莲都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联席会议机构
附件
莲都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联席会议机构
主 任:梁守根(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关工委副主任)
副主任:尤晓剑(区公安分局政委)
王庆文(区法院副院长)
王韵俊(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梁智伟(区司法局副局长)
金献章(区检察院退休干部、区关工委副主任)
成 员:王文俊(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
邵素琴(区司法局副局长)
毛朝东(区法院退休干部)
周丽萍(区委政法委干部)
詹堂兴(区法院退休干部)
许建国(区检察院退休干部)
叶锡华(区检察院退休干部)
赵日熙(区公安分局退休干部)
张虹(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汤旭东(区司法局归正人员管理科科长)
下设办公室,毛朝东兼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