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省高院《关于防控和清理长期未结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健全长期未结诉讼案件长效、常态防控机制,防止个别案件超审限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长期未结案件是指受理之日起超过十二个月尚未审(执)结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超过十八个月未审(执)结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未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一并计入长期未结案件。以上案件不包含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要求“三暂缓”和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
第二条 立案庭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严格立案审查,避免发生由于被告身份不确定造成无法送达、开庭和及时依法执行判决的情况。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取保候审被告人在逃的,应不予立案。
第三条 对于存在委托司法鉴定原因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加强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沟通,确保鉴定材料一次收集齐全和鉴定结果的及时出具。
第四条 对于存在请示原因的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及时与上级法院沟通。
第五条 存在疑难复杂原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逐级报请定案把关,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应当加强案件的指导、督促,及时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研究解决案件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需等待另案审理结果、刑事犯罪侦查结论、政府确权等因素影响而无法结案的,承办部门应当加大协调力度,尽快会商、会办,催促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克服消极坐等的做法。
第七条 因取保候审被告人在逃而未审结的超十二个月刑事未结案件,业务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会同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将被告人追捕归案,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规定精神,通过正式发函将案件退回检察、公安机关。
第八条 因当事人扬言上访、自杀、自残等导致案件长期未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强化与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联动协作,合力做好化解稳控工作,及时办结案件。
第九条 超过十二个月不满三年的未结案件,由部门领导包案负责;超三年未结案件,由分管院领导包案负责。对于所负责案件,包案领导应当详细掌握案件基本情况、清理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度,经常性听取汇报加强指导,必要时亲自开展协调工作。
第十条 审管办要严格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对长期未结案件实时监控,对超过十个月案件逐案跟踪监督并及时向审判业务部门预警,同时建立健全长期未结案件台帐,详细掌握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案件审理进度和未审结原因,并于每月15日进行通报催办。
第十一条 对长期未结案件,可适时召开审判委员会,逐案听取承办部门长期未结案件汇报,研究落实审理方案和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各庭室对本部门的12个月以上未结案件汇总填写《12个月以上未结案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本部门留存供掌握清理进度,另两份经庭长审核签字后分别上报本院分管院长,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各承办法官、审判业务部门应开展自查,查清具体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初步解决措施。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每办结一件12个月以上未结案,应及时向审管办通告,审管办就清理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长期不予纠正的,或者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工作不力等造成案件长期未结,后果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