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规范审判工作,加强诉讼(执行)案件管理,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和及时归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档案管理的规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执行)案件归档报结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及本院相关档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归档结案是指案件审理、执行结束后,承办人将该案的诉讼(执行)文书材料按照归档质量要求整理立卷,并移交本院档案室检查合格后办理归档手续,该案件即属报送结案完毕。归档日期为案件报结日期。
第二条  案件审(执)结后,承办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理案卷材料(含庭审视听记录光盘等),经立卷后,编写卷内页码及卷内目录,将相关信息录入流程管理系统后,送交档案室装订。档案室装订员接收送装案卷材料后,应当场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应即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电子)归档接送操作,该案件视为报结;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作退卷处理。
各类案件案卷须按以下期限内送交档案室:1.诉讼、执行案件案卷在发生法律效力或执行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其中公告案件案卷在非适用公告送达的当事人上诉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2. 上诉案件案卷在上级法院退回后3个工作日内。
第三条  档案室装订员在案卷电子归档或承办人补齐允许缺少的案件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卷宗装订并通知承办人到档案室检查。承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档案室检查,认为可以归档入库的,应在备考表检查人一栏和封条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笔,不得使用印章)。检查完毕后,由承办人当场办理案卷归档入库手续。
第四条  对案卷中暂缺个别无法在案件审(执)后及时收集的材料的,承办人应在统一格式的《缺少案件材料说明表》上注明所缺材料的名称及原因,经庭长签字后随卷送交归档,由档案室入卷备案;承办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的,档案员应将《缺少案件材料说明表》从卷内抽出交还。
对此类暂缺个别材料的案卷,该案件视为报结。
第五条  档案室应将接收的视为报结的案件卷宗单独存放;案件承办人应在归档报结后的规定期限内尽快收齐所缺材料。在期限届满后确无法补齐所缺材料的,由承办人在原《缺少案件材料说明表》写明原因,经庭长审核签字后,档案部门予以确认,卷宗按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装订入库。
对已入库的卷宗,如还有案件材料需要入卷的,入卷材料须经庭长签批确认,档案室方可办理入卷手续。
第六条  各类上诉案件,案卷由承办人自行装订后移送上级法院,在移送案卷的同时,应向档案室提交由庭长签字的移送函复印件,移送日期视为报结日期,档案室应即时办理(电子)归档手续。
第七条  因执行、再审、重审等原因需要调阅卷宗材料的案件,均应先归档报结,不得从承办人处直接借卷。
第八条  档案室在办理归档手续时发现逾期送交案卷、办理案卷归档入库手续的和已视为报结但在规定期限内未补齐材料的,应及时通报。
第九条  督查办应根据立案、统计、归档等工作信息定期对归档结案工作情况予以督查,列入年度考核。
第十条  对于损毁、丢失案卷、证据材料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等的,根据情况,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1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件:1、《视为报结归档案件可缺少的材料》
      2、《缺少案件材料说明表》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