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遵照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组织分管部门,针对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贯彻意见和落实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2、组织分管部门制订、完善符合其工作职责和特点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完善审判工作管理制度和审判工作规范。组织研究如何加强管理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3、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分管部门开好民主生活会。教育分管部门领导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发现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不良倾向时,要及时进行谈话,告诫。
4、教育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并带头模范做到:不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因私过问案件;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提供的优惠和便利;不在涉案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不接受其提供的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利益;不参加下属单位或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吃请、旅游或其他娱乐活动;教育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不在自己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活动,不收受礼金、礼物和有价证券;不从事第二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不买卖股票和购买未经国家批准发行的高利率企业证券;不用公款为个人住宅的电脑支付各种上网费用。
5、组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针对办案质量、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并提出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改进措施。
6、组织落实《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积极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做好有违法案件线索登记与调查,对发生的违法审判行为和违纪违法事件不护短,积极组织有关人员予以严肃查处,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党组报告。
7、根据院党组的决定,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及时向党组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8、对分管部门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事件,进行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报告党组。年内发生分管部门干部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向党组及院长检讨责任。发生《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情况的,承担相应责任,并按其规定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