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干警八小时外行为规范
1、不在不应讨论案件的地方谈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不向无关人员(含家属、子女)泄露案情;
2、不参与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的吃请和由他们安排的各种娱乐、钓鱼等活动,严禁接受当事人等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准利用岗位调动和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摆宴席,收敛钱财;
3、不在家中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4、不酗酒,不着法院工作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5、在社会交往中讲究文明礼貌,不耍特权、逞威风,不蛮横无理、欺压百姓、打架斗殴;
6、不参与经商、炒股、搞第二职业;
7、不参与赌博及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8、不接受色情服务和观看淫秽影视书画;
9、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和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
10、不私自动用公车在宾馆、娱乐场所等参与非公务活动,非专业驾驶人员不得私自开公车;
11、交友慎重有原则,会友真诚守法纪,不乱交朋友,不乱拉关系,不热衷于傍大款;
12、尊老爱幼,多看望老人,指导、教育孩子学习,遵纪守法,增进夫妻感情,争创文明家庭;
13、积极参加社区活动,主动搞好邻里关系,敢与向违法行为作斗争,敢于见义勇为,争做文明市民。
二、八小时外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1、离开本市区到外地活动的;
2、参加有关社团及群众组织的;
3、个人接受邀请参加庆典活动的;
4、难以或不便直接拒绝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的吃请与送礼的;
5、影响公正司法,需回避的;
6、接受赠送的贵重物品;
7、出售、购置房地产及大中型交通运输工具,为他人大额贷款提供担保的;
8、家属经商办企业;
9、因私使用公车和公家财产;
10、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的;
11、本人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
12、与邻里或其他干部群众发生纠纷的;
13、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扶贫帮困,为群众排忧解难的;
14、可能影响法院、法官形象及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事项。
干警遇有上述报告事项情况的,应及时填写《莲都区人民法院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一般干警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院分管领导报告;中层以上干部向院分管领导直至院长报告。对报告事项第4、6、7、8、14等五项内容,除按上述规定报告的同时要向院纪检组或监察室报告,并将应上交的钱物等及时送交纪检监察室处理。各内设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登记制度。报告表每月由接受报告者送政治处存档。
院领导除向本院报告外,还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纪委和组织部报告。
三、奖惩措施
1、对干警八小时外行为规范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督查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院各部门对所属干警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负具体的检查监督责任。要通过干警的相互监督,家属与社区联系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纪事件。凡发现干警有违反行为规范或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的,一经查实,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
2、凡干警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等事迹,显著突出,符合人民法院奖励有关规定的,本院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附《莲都区人民法院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莲都区人民法院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警 诫 明 示 制 度
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促进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和纯洁队伍,特建立本制度。
一、警诫明示制的内涵
警诫明示制是指将群众来信来访,或其他途径反映本院部门或干警在审判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地告诫本部门或本人,使其注意改正错误,或予以澄清事实,引以为诫。
二、警诫明示制的主要内容
被反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明示。
1、有政治错误言行;
2、办“人情案、关系案”,违背事实和法律,裁决明显不公;
3、故意拖延执行,或违法采取执行措施;
4、业务水平不高,不能以理服人,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
5、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或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
6、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友或代理人的宴请、送礼,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
7、利用职务之便,替他人为案件托关系,说情打招呼,干扰案件的正常审判;
8、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在其他方面提供优惠;
10、工作不负责任,因失职贻误工作或造成事故;
11、办案作风简单粗暴,态度蛮横、冷漠,工作推诿,形象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
12、品行不端,行为不轨;
13、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
三、警诫明示制的主要方式
明示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向被反映的部门或干警个人发《纪检监察信访通知书》,二是进行明示谈话。
(一)关于通知书
群众来信来访,或通过其它途径反映干警或部门在审判纪律和作风等方面问题,由院纪检监察部门向被反映人(包括部门)发出《纪检监察信访反映通知书》,被反映人在接到通知书七日内,就所反映的问题如实作出书面陈述和情况说明。在此基础上,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查。
(二)关于明示谈话
1、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失实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核查情况向反映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说明,澄清事实。同时,向被反映人反馈处理结果。
2、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属实或部分属实,但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被反映人所在部门领导)对被反映人进行警诫性谈话,期限纠正,并跟踪了解纠正情况。
3、反映的问题,确难以调查核实,但应及时给予提醒,引起被反映人反省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被反映人所在部门领导)对被反映人进行谈话,予以提醒。
四、严肃纪律,认真查处
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十分重视群众反映问题的核查工作,有访必接,有信必办,有接必答,有办必果。如被反映人确有错误,在接受警诫性谈话后,思想仍不重视,行为无明显改正的,坚决按任职条件规定给予待岗等处理;被反映人在工作中构成违纪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分;被反映人在收到《纪检监察信访反映通知书》后,如对问题避重就轻,或者有意隐瞒事实的,一经查实,即视情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对群众反映失实的,要注意及时为被反映人澄清事实,消除思想顾虑。同时,将核查情况及时向来信人反馈,以利于消除群众对法院的种种误解。对群众反映属实和部分属实的,但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及时给予提醒、警诫,并纳入院岗位目标考核,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扣发奖金。
附:莲都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反映通知书
                          莲都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
                              信访反映通知书     
                  (         )莲法纪第       号
近日,有群众对你有如下反映,请你(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就所反映的问题如实作出书面陈述和情况说明。
年       月       日
附:群众反映的问题(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