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条      本院中层干部既要担负业务领导职责,也要担负思想政治工作职责,就本部门所聘用干警的思想政治、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完成任务负总责。
第三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引咎辞职。
(一)不认真贯彻“一岗双责”的决定,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导致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纪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不思进取,政绩平平,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40%,或在法官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
(三)所属部门在岗位责任制考核中,按月考核的项目连续三个月每月有三项或按季度考核的连续二个季度每个季度有二项,或按年度考核的有二项达不到要求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官僚主义严重,决策指挥造成重大失误,影响很坏,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后果的;
(五)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不服从领导,拒不执行组织决定,或重大问题不请示报告,造成很坏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六)对干警队伍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予以包庇或不配合查处的;
(七)对审判工作和队伍管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情节严重的;
(八)所属部门一年内发生二起以上(含本数)错案或十起以上差案,被追究责任的;
(九)所属干警有因办案违纪、为政不廉、生活不检点等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十)本人严重违法违纪,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十一)其他损害法律威严和法院、法官形象的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凡有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层干部,本人应当主动辞职,组织也可责令其引咎辞职,并依法定程序免除职务。
第五条      引咎辞职者两年内不得再任命或聘任中层领导职务。
第六条      本制度由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