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条      本院设立督查办公室。隶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院长委托,开展督查工作。
督查办公室设主任或副主任。根据需要另配备1―2名专职督查人员。
督查人员应由素质较高、具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担任。
第三条      督查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一)督促检查院党组议事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综合或专项工作执行情况;
(三)督促检查上级或本院领导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通过对案件的督查,发现违法审判线索,审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对案件纠正的建议。
第四条      督查办公室的权利
(一)调卷审查权;
(二)查阅本院各部门会议记录权;
(三)向审判等相关人员调查权;
(四)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调查权;
(五)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督查案件权;
(六)责任追究建议权。
第五条      督查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督查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办案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被督查案件的原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
(三)与被督查的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督查案件公正处理的;
督查人员的回避由督查办公室主任决定,督查办公室主任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第六条      督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守秘密。
督查人员违反前款或第五条回避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督查岗位,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督查办公室对下列案件进行督查
(一)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
(二)再审改判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改判的案件;
(四)当事人不服裁判,申诉的案件;
(五)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交办督查的案件;
(六)党委、人大、本院院长交办督查的案件;
(七)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存在违法审判的案件;
(八)督查办公室认为需要督查的案件。
对前款所列案件的督查,包括审判、执行和司法技术鉴定的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诉讼或执行程序终结后进行。
第八条      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督查办公室对需督查的案件及举报的违法审判线索进行登记,并指定督查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填写案件初查表,经督查办公室集体讨论,确定是否立案审查。
(二)立案督查的案件,由督查人员进行审查。
(三)案件督查人员应对违法审判的事实进行认真、全面地调查核实,并听取被调查对象的说明或申辩,写出详尽的审查报告。督查室围绕违法审判的事实、证据、定性等问题,对审查结果进行评议,并报纪检监察室审核。如认为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报请院长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如确认为违法审判的,由监察部门处理。如确定不予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督查办公室应当及时做好结案和反馈工作。
(四)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处理后,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结案表并立卷归档。
(五)其他工作的督查,由督查办根据院领导或院办公室的意见,及时确定督查责任人开展督查,并按要求报告督查结果,必要时,可向本院各部门发出督查通知。
第九条      督查办公室应增强督查工作的主动性和超前性,注意与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督查办公室和本院领导报告重大督查案件的审查进展情况等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