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巡回审判采取因案制宜和定期制相结合的办法,除具体案件尽可能地就地开庭审理外,每月固定时间在全区各乡镇派出巡回审判组,就地受理告诉、开庭审理、调处纠纷、接受咨询、开展法律宣传、协助乡镇领导开展信访工作。
三、除碧湖、大港头、郑地、峰源、高溪等由碧湖法庭承担外,其他乡镇的每月定期巡回审判由民一庭负责。巡回审判组必须按照既定日期准时到达指定乡镇开展工作,不能因节假日、双休日或其他原因延误或改变。
四、接受人民群众法律咨询,要耐心细致听取陈述,认真负责地提供帮助,做到件件有登记、有答复。
五、适时向人民群众发放诸如诉讼须知,及有关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资料,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六、接受当事人口头告诉(如赡养案件等)时,应及时做好口诉笔录,符合起诉条件的,巡回审判组应即时予以立案,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上,当即就地开庭审理,并可径行判决。
如案情较为疑难、复杂,审判人员应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
巡回审判组就地受理案件,应及时商请立案庭,补办立案的相关手续。
七、巡回审判可简化程序,采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可采用填空式的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
八、建立巡回审判工作日志,记录工作情况,注意工作衔接。
九、依靠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强调深入基层,切实为民办实事,注重实际效果,力戒走马观花。
十、不断总结工作情况,逐步完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