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在审理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永仁犯失火罪一案中,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永仁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讼请求及案情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1.被告周永仁两年内自行恢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常宅村“四节山”山过火范围内的森林植被,标准不低于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报告载明的标准且符合林业部门的林项种植要求,并完成验收。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人民币246903.98元;
2.被告周永仁支付生态修复评估费用人民币40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8日中午12时左右,周永仁和陈某某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常宅村土名(大塘)的田地里干农活。下午1时左右,周永仁在干活时抽香烟,随后将烟蒂丢杂草堆引发火灾,因天气干燥,山上杂草较多,火势无法控制后蔓延到“长深高速”西侧的莲都区联城街道常宅村“四节山”山上,火灾形成的飞火颗粒越过“长深高速”,导致“长深高速”东侧山林被点燃,火灾直至晚上11时被扑灭。经鉴定,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常宅村“四节山”山过火面积110.0865亩,过火林地合计烧毁林木蓄积60.4869立方米,果树138株。经评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常宅村“四节山”山需生态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46903.98元。
二、协议内容
1、被告周永仁对其失火毁坏森林资源行为,自愿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恢复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常宅村“四节山”山过火范围内的森林植被,其中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以下简称三调)认定地类为乔木林地的38.3589亩土地,修复标准不低于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报告载明的标准且符合林业部门的林相种植要求,并自补植复绿之日起连续抚育三年。其余三调认定地类为果园的土地,可以采取种植油茶等经济作物的方式修复。修复完成后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产生的费用由周永仁负担。
2、被告周永仁自愿承诺,若其未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自愿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46903.98元;若其逾期未履行完毕,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继续修复至验收合格,费用从预先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周永仁支付。若周永仁自行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其预先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视验收情况分批予以退还。
3、被告周永仁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评估费用4000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期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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