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可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适用范围广泛,可涵盖各种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实现权利快速高效,无需经过繁琐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近年来成为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执行案件数量亦逐年快速增长。为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本文对常见的问题予以归纳。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并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3.如何提起诉讼?
可以。
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2023年修订为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有,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6.被执行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经异议、复议审查均被驳回,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吗?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
被执行人的不予执行申请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被驳回,只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执行人才可以提起诉讼依法主张权利。
7.如果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人能否提出异议、复议或诉讼?
不能提起异议或复议,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利害关系人不服公证债权文书,能否提起诉讼,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可以提起诉讼,但不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