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科学配置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确保执行工作高效、公正、廉洁,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确立分权原则】建立以执行服务专区为前台、执行指挥中心为枢纽、执行团队为办案基本单位的执行工作模式。
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和涉执行事项的审判权由本院不同机构的人员分权行使。
第二条 【裁执分离】执行实施团队办理民商事、行政(含非诉)、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实施。
执行裁决团队办理执行审查事项的裁决。
第三条 【执审分离】审判民商事团队审理案外人、当事人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第四条 【分权行使人员】执行实施权由实施团队的员额法官、执行员行使。
执行审查事项裁决权由裁决团队的员额法官行使。
第五条 【案件繁简分流】综合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执行案件进行分类,有抵押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集中由专门实施小组负责精细化办理,其他案件由其他实施小组负责快速办理。
第六条 【执行实施权权力清单】执行过程中,执行实施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作、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
(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三)实施查封、扣押、查询、冻结、扣划、拍卖、变卖、提取、搜查、腾退等措施;
(四)收集、调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反法律行为的证据;
(五)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
(六)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数额;
(七)裁定以物抵债;
(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九)实施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
(十)制定分配方案;
(十一)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第七条 【执行实施权】本规定第六条第(一)至(六)项事项可由员额法官或执行员决定实施,其余事项应当由三名以上员额法官、执行员讨论决定,并由员额法官担任执行长。
实施过程中需制作的法律文书按照本规定的权限签发。
第八条 【执行员、员额法官独立签发文书】下列文书由承办案件的员额法官或执行员签发:
(一)为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制作的查询法律文书;
(二)为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等执行措施制作的法律文书;
(三)委托外单位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提取、送达、参与分配等事务性公函;
第九条 【员额法官签发文书】下列文书由执行实施团队的员额法官签发:
(一)分配方案;
(二)经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案件的本次程序终结裁定书;
(三)结案通知书、终结执行裁定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四)涉及变更申请执行人的;
(五)裁定拍卖、变卖以及拍卖、变卖成交的;
(六)裁定以物抵债的;
(七)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八)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悔拍,重新拍卖的;
(九)裁定案外人承担执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依法需要裁定协助执行单位等第三人承担责任的。
(十)确定执行回转的范围、数额、孳息。
实施小组的员额法官对经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案件的本次程序终结裁定书及终结执行裁定书,无需合议进行交叉签发,不签发本实施小组的上述裁定书。
第十条 【审查裁决事项】有下列情形的,由执行裁决团队组成合议庭,由员额法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查处理:
(一)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查;
(二)对执行管辖权的异议;
(三)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异议;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七)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八)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九)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事项。
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由员额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 【审查裁决权限】审查裁决文书由合议庭的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 【移送裁决程序】实施小组在执行过程出现本规定所列需移交裁决事项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告知异议人提交申请书,并对异议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移送给裁决团队,由裁决团队移送给立案庭审查受理。
第十三条 【分管院长签发文书】下列文书由局长审核,报分管院长签发:
(一)宣告护照作废函;
(二)法定不批准出境报备通知书;
(三)各种失信惩戒措施的纳入、撤销、删除决定;
(四)限制消费令;
(五)拘留、罚款决定书;
(六)拘传票、搜查令;
(七)司法建议书;
(八)强制搬迁公告;
(九)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十)涉及执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重大、疑难案件会诊】下列重大实施、裁决事项可以经执行指挥中心,报执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被执行人系科级以上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且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二)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三)合议庭评议意见分歧很大或承办人意见被合议庭否决的案件;
(四)复杂、疑难拍卖、变卖案件;
(五)复杂、疑难执行案款分配案件;
(六)拟采取新的执行措施或新类型的执行案件;
(七)发生暴力抗法事件;
(八)执行当事人发生自杀、自残等意外事故;
(九)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五条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所形成意见,仅供参考,对案件的实际处理不具有约束力,案件处理结果由员额法官、合议庭负责。
第十六条 【执行人员责任制】员额法官、执行员在其权限内依法独立办案,并对承办案件在实体、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合法性、规范性负有责任。
员额法官、执行员按规定签发法律文书的,负有与其签发权限及职责相适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