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法院新闻
诉讼指南
审判流程
执行信息
审判保障
法院文化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莲都法院
>
执行信息
>
执行指南
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几种情形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7-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上一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
下一篇: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况
【
打印此文
】 【
关闭窗口
】
法院简介
|
法院地图
|
联系方式
|
管辖范围
|
部门及职能
|
人员信息
|
网站地图
主办:莲都区人民法院 立案咨询:0578-2264155 信访接待:0578-2264201 办公室:0578-2264165 传 真:0578-2131684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23号 邮编:323000 途径公交:4路,7路,17路,21路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