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范慧珍案件
执行款退赔方案公告
为了推动我院辖区执行案款的清理发放工作,现本院将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范慧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退赔方案予以公告,请领款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到莲都法院执行事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23号。
2020年9月28日
丽 水 市 莲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范慧珍执行款退赔方案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范慧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提取被执行人范慧珍在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金人民币50000元;提取被执行人范慧珍在莲都区处置办处押金人民币30000元;拍卖浙K11526号汽车(原浙K08563号汽车),得款52600元,支出评估费2500元;拍卖浙K11561号汽车(原浙K06352号汽车),得款32200元,支出评估费2500元;拍卖浙K06838号汽车,得款6080元,支出评估费2500元;拍卖丽水市万顺轴承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莲都区水阁工业区文宝二路3号的厂房,得款7910000元,支出评估费26654元,截至2020年9月18日,本案共执行到位8046726元。
本院在执行(2016)浙1102执5094号案件过程中于2018年2月13日以4660000元的价格变卖被执行人李国君、范慧珍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同乐小区9幢二楼南区、北区不动产及14号车库,款项优先支付抵押债权,拍卖费用,保留给李国君、范慧珍租房费用后,目前尚有余款893646.75,作为追缴所得款项一并进行退赔。本次可供退赔款项共计8940372.75元。
执行过程中,范慧珍向本院提交一份“月饼、糕点、衣服抵集资款清单”并附具体材料,称其在案发后就通过以物抵债等形式已清偿部分被害人的债务。在本院(2016)浙1102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中已写明,司法会计审计已对被告人范慧珍在2002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作出鉴定。所以本院仅对抵集资款清单中于2016年1月1日后写“收条”“集资款抵扣确认书”及已将借条还给范慧珍的抵债事实进行核实。查明,退赔清单中22号留和永已受偿6000元,47号庞学成已受偿1500元,48号陈讨饭已受偿完毕,94号吴永岳已受偿600元,190号楼爱娃已受偿5000元,195号周孟群已受偿122600元,202号刘国伟已受偿23000元,216吴云祥已受偿2500元,34号毛金英、68号廖金凤、71叶国宗、74号吴智敏已归还借条。在退赔总金额中扣减上述集资户已受偿金额,待退赔总金额61035911元,退赔比例≈14.65%(具体金额见清单)。
二O二0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