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
3.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超过法定期限的,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具备以上条件,还需考虑是否有下列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只要符合上述其中一项即可申请再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当事人应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应写清:①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③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④具体的再审请求;⑤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⑥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⑦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3.应提交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的证明。
4.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提交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
6.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7.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申请再审: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