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等立案阶段失信行为
1、当事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申请立案。
2 、原告隐瞒事前与对方达成的司法管辖协议条款或关于解纷途径的约定,违约申请立案。
3、当事人、代理人故意混淆案由、虚构其他条件、故意制造其他条件,寻求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权,导致发生立案变更,且引起“立案变更率”变动的。
4、当事人、代理人隐瞒起诉事实已经存在生效裁判,并就所涉同一事实再行起诉。
5、原告、代理人故意提出超标的、超范围诉讼保全申请。
6、当事人在财产保全中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7、当事人串通后,利用立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8、当事人拒绝签收《诚信诉讼承诺书》。
9、立案阶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司法活动的失信行为。
二、当事人等审判阶段失信行为
1、当事人、代理人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2、经释明后,当事人仍不按照法院指定期限完成相应的诉讼行为。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4、被告对事实无实质争议,有履行给付义务而迟延履行,迫使原告通过诉讼寻求权利救济。
5、当事人、代理人通过胁迫、欺诈等不法行为妨害对方的诉讼活动。
6、在诉讼中为规避法律责任转移、变卖财产,隐匿、毁损财产。
7、当事人、代理人在庭审质证时无事实依据、无正当理由提出否认或异议。
8、代理人越权代理、当事人恶意提起反诉等滥用诉权的行为。
9、当事人、代理人虚构事实、证据,意图实现诉讼中止、延期举证等拖延庭审的目的。
10、在诉讼中无正当理由否定自己或代理人或本方先前的诉讼行为的。
1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伪造、变造虚假诉讼材料,逃避法律责任的。
12、代理人唆使、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的。
13、当事人、代理人进行虚假诉讼。
14、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诉讼转移财产。
15、当事人、代理人进行恶意诉讼,期望利用诉讼达到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
16、当事人、代理人采取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进行诉讼欺诈。
17、当事人、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故意蒙蔽证据及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18、当事人通过“自愿调解”的形式,谋求不法利益的合法性。
19、当事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重复鉴定,干扰鉴定。
20、当事人、代理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诋毁法院,或侮辱、诽谤、威胁法院工作人员。
21、当事人、代理人编造虚假事实,通过发布微博、论坛发帖、撰写博客等,试图发动网络舆情来干扰法官审理案件。
22、当事人、代理人采取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不正当行为,严重干扰审判工作。
23、当事人、代理人通过关系疏通、金钱贿赂、吃请说情等方式,影响审判人员依法履职,干扰审判工作,逃避法律责任。
24、当事人、代理人捏造、扭曲事实,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所谓的办案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干扰法院工作。
25、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26、中介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27、当事人拒绝签收《诚信诉讼承诺书》。
28、审判阶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司法活动的失信行为。
三、当事人等执行阶段失信行为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迫使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拒不在法定期限内申报财产。
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仍在投资兴业、买车购房、外出旅游等,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4、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5、被执行人无实质争议,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等,试图拖延时间,规避执行。
6、被执行人以变更执行主体等方式规避执行。
7、被执行人利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账户”规避执行,或闲置“基本账户”,自其他不明账户违规收支生产经营款项,规避执行。
8、当事人、代理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诋毁法院,或侮辱、诽谤、威胁法院工作人员。
9、当事人、代理人编造虚假事实,通过发布微博、论坛发帖、撰写博客等,试图发动网络舆情来干扰法官执行案件。
10、当事人、代理人采取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不正当行为,严重干扰执行工作。
11、当事人、代理人通过关系疏通、金钱贿赂、吃请说情等方式,影响执行人员依法履职,干扰执行工作,逃避法律责任。
12、当事人、代理人捏造、扭曲事实,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所谓的办案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干扰法院工作。
13、当事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重复鉴定,干扰鉴定。
14、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15、中介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16、协助单位消极协助执行,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甚至妨碍、阻挠法院执行,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
17、当事人拒绝签收《诚信诉讼承诺书》。
18、执行阶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司法活动的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