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庭审记录客观、全面、真实,我院拟开展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根据省高院关于《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和《关于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各审判业务庭开展试点工作的目标
自2015年5月份起本院各审判业务庭全面开展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试点工作,试点的刑事、民商事案件不少于开庭审理案件的10 %。
二、试点案件类型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
2、对事实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
3、信息公开等事实清楚、以书证为主的行政案件。
4、其他对相对复杂、有一定对抗性的案件可以探索适用。
三、硬件设施要求
各业务庭可以根据本部门情况,确定相对固定的审判法庭开展试点工作,相应审判庭应在配备数字法庭录音录像系统基础上配置录音笔,并确保声音清晰,庭审结束后应做好录音备份。
行装科应配备录音笔,档案室应配备光盘保管专用设备,确保录音光盘得到妥善保管。
四、庭审工作流程环节
1、开庭准备。书记员调试设备,进行数字法庭和录音备份系统的开庭操作,保证系统及时进行录音录像,检查录音笔确保能正常使用。审判人员要提醒当事人录音录像相关注意事项,例如发言要对准话筒,尽量使用普通话等。
2、庭审开始前,在查明身份时将《庭审告知确认书》(样式附后)交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签字。庭审开始后,审判长应当当庭告知: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为庭审记录,不再另行做书面笔录,庭审结束后录音录像系统关闭,庭审记录即告完成,当事人无需签字确认。
3、简单案件可不安排书记员到庭。可以通过播放录音方式宣布法庭纪律;也可以由书记员完成开庭准备工作后退庭,包括检查并开启数字法庭系统、查明出庭人员身份、签署《庭审告知确认书》、宣布法庭纪律等。复杂案件可以安排书记员到庭并作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举证质证、询问回答、辩论意见等,以及各主要庭审阶段的时间节点。该记录供法官庭后撰写文书、领导审核或上级法院了解庭审情况使用,无需当事人签字确认。
4、遇有特殊情况,审判长可以立即转换成传统书面记录方式,转换记录方式后的书面记录内容与已保存的录音录像内容衔接使用。
5、在庭审过程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另行制作调解协议,供当事人签字确认。
6、积极落实省高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要求,同步推广应用简式裁判文书。
五、誉录及查阅
1、庭审录音录像存于系统服务器,庭审结束后不再另行制作光盘。(除案卷移送其他机关等特殊情况需制作光盘外。)
2、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要求书记员或者专门誊录人员提供誊本的,须经庭领导审批。誊本由相应业务部门负责制作,制作的誊本应装订入卷,并注明:“誊本内容仅供参考,庭审记录以录音录像为准。”
3、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记录的庭审活动,具备法律效力的记录载体就是录音录像。书面誊本只是庭审内容的一个参考。审理报告、裁判文书需要直接引用誊本内容的,承办法官应与录音录像做好比对。
4、当事人要求查阅庭审记录的,可以在法院观看庭审录像;要求复制的,可以免费提供录音光盘或拷贝至当事人提交的U盘,庭审录像不予复制。由于当事人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收听录音的,可以提供书面誊本。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容易引起负面舆情等特殊情形不宜提供录音的,可以只提供书面誊本。向当事人提供书面誊本时应注明:“誊本内容仅供参考,庭审记录以录音录像为准。”
5、录音录像查阅及录音复制工作,在审理期间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在归档报结后由档案部门负责。应当在档案查阅场所增设录音录像观看设备,方便当事人查阅,同时应采取技术措施防范录像资料外泄、删除或篡改。
五、存储保管措施
1、目前同步配套适用录音笔,录音内容在庭审结束后相关业务部门要安排专人进行数据备份。
2、专用音频文件必须制作备份文件,各业务部门定期将备份文件进行光盘刻录并制作目录索引,并且在光盘上打印标识文字,移送至档案室保管。
3、档案室应将备份光盘区别于纸质档案进行保管,并按时间顺序进行归档,每年至少一次会同信息化技术人员定期对备份光盘进行检测,根据光盘检验情况制定翻录光盘计划。
六、附则
本暂行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5年6月9日
附件:
庭审告知确认书
案 号:
案 由: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庭地点:
审判人员:
书 记 员:
告知内容:
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为庭审记录,不再另行做书面笔录。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