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各部门、审判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5]58号),《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字[2003]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人员管理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全院在职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以及自愿列为登记备案人员的“裸官”配偶、子女。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政治处安排专人负责向丽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直属大队(暂设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报送。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人员类别、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人像资料、人事主管部门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对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包括:提任、调离、退休),政治处应当在 30日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送丽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直属大队登记或变更备案。
二、证件管理
(一)证件管理是指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证件按照“及时上交,集中保管”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后的 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政治处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三)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交的,应及时将有关情情况报告政治处,由政治处报请丽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直属大队宣布作废。
三、工作职责
(一)区管领导干部(包括退二线领导干部)由丽水市莲都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登记备案管理和证件管理工作。
(二)除区管领导干部(包括退二线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由政治处负责登记备案管理和证件管理工作。
(三)政治处要严格按照备案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做到应备尽备、应报尽报,不漏一人。要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专人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和证件管理工作。
(四)政治处向丽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直属大队报送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前,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登记备案人员本人。
(五)政治处要严肃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对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和证件管理中涉及的文书资料和电子数据要建立专档,永久保存。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