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院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职能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保障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院干警应树立“大信访”观念,切实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在审判、执行各阶段高度重视初访工作,做到有访必接、有访必复,并做好当事人的息诉稳定工作,力求把矛盾化解在初期。
第三条 信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原则,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各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协助分管院领导落实各项工作。
第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归口办理的原则,立案庭负责对信访的初步审查处理和有关信访事项的联络、协调、答复等工作。应由本院有关部门处理的信访,由立案庭转有关部门处理;重要信访可由院长批转或指定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院信访的处理,坚持“谁承办、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访事项是指自然人或单位通过信函、电话或来访等形式向本院或上级法院、有关领导部门告诉、申诉、申请再审或者对正在审理、执行案件及本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等应由本院处理的事项。
第二章 信访日常处理
第七条 对向本院反映情况的来访当事人,由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室接待,接待场所应设有监控设施。信访工作人员应着装上岗,文明接待,依法及时解答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
第八条 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处理来信来访应根据案件类型逐一编号,填写来访接待登记表,建立完整的登记台帐,并严格按有关处理时限等规定做好落实、答复、息诉罢访等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输入法院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信访的受理按有关规定审查处理,并在接到来信或接待来访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流,同时以口头方式告知信访人。必要时,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立案庭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对属本院受理的初次信访,由信访工作人员根据来信来访所反映的内容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 信访人对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要求申诉或再审的,由立案庭按有关立卷审查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建立档案;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信访人予以补正。
(二) 信访人就本院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来信来访和对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表示不服、不解或者其它情况,来访要求接待、解释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告知负责案件审判庭或执行局负责人,由其按首访接待制度负责接待答复。负责接待答复的庭(局)在处理完毕后,应填写来访接待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该表退回信访工作人员备案,其余材料附卷存档。
(三) 反映本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来信来访,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告知其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将材料转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接待答复。
(四) 信访人来访要求院长接待的,由信访工作人员告知其依照院领导接待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上级法院或有关领导部门交办及本院院长批转的信访件,由信访室统一接收、登记,并根据内容和批示于当天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对属本院受理的重复信访,按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落实责任部门,并由各分管院领导督查初访落实情况,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抓好落实,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时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三条 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以及在接访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案件,各责任部门应当报分管院领导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章 信访领导接待
第十四条 院领导接访日接访领导为本院班子成员及区管干部;中层干部接访日接访人员为本院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一局、执行二局、审(执)监庭、法警大队、监察室、办公室、政治处及行装科中层副职以上干部。
第十五条 院领导接访实行每月轮流接访制,原则上每月十日、二十日由一名院领导负责接访;中层干部接访实行每周轮流接访制,原则上每周一上午由一名中层副职以上干部负责接访。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中层干部接访日与院领导接访日重叠,则中层干部接访日顺延至下一周。具体时间安排由立案庭在每年年初排定,由信访工作人员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接访人员。
第十六条 接访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无故提前离开接访岗位。接访人员无故未按本规定接访的,按照本院《岗位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接访地点在本院立案庭信访室。
第十八条 院领导、中层干部在接访过程中,应做到依法、文明、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来访人的说服教育、释法明理、服判息诉等工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正在审理、执行过程中的案件不应随意表态。对不属于法院处理的来访件,正确引导来访人员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院领导、中层干部在接访过程中,如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承办人共同接访的,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共同参加接访。
第二十条 院领导、中层干部在接访时,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接访立案登记,按规定填写来访接待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院领导、中层干部在接访时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立案庭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关业务庭处理。
当场处理的,由接访人员在来访接待登记表中填写信访事由及办理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将来访接待登记表、信访人递交的证据材料、信访处理材料(信访回复件、笔录等)等相关信访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不能当场处理需批转业务部门处理的,由接访人员在来访接待登记表中填写批办意见,相关业务部门在收到立案庭转办的信访事项后,应根据第二章规定的有关流程办理。
第四章 信访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院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处理的信访工作负责,各责任人对承办案件的信访负责。
第二十三条 立案庭、监察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院信访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程序等落实信访工作职责的,要及时催办并作记录。经两次催办各责任部门未作报告或说明情况的,应向院领导汇报予以督办。
第二十四条 将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列入年终考核。由院岗位责任制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业绩评定、奖惩的依据,并结合本院《岗位责任制》予以扣罚。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按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