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为加强纪律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不断完善法院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本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务督察的主要任务是对督察对象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方面进行实地督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
第二条 审务督察必须坚持从严治院,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审务督察的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事业编制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成立院审务督察领导小组,设立审务督察工作小组,选配专职审务督察员三至七人,兼职审务督察员若干名。
第五条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审务督察办法,组织开展审务督察工作,就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务督察建议;
(二)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本院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三)完成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在督察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五)制止、纠正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 审务督察主要内容
(一)对上级法院、本院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财经纪律等有关规定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司法礼仪、改进作风情况;
(四)对司法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对警用车辆、办公环境等行政管理情况;
(六)有关重点工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八条 审务督察工作定期开展,以现场巡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审务督察记录单》应当交被督察人员或被督察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十条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在督察中发现督察对象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它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督察中发现被督察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在督察中发现被督察对象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在报经督察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审务督察小组向相关部门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二条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在督察中发现督察对象在办案、管理、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风险或问题时,要在报经督察小组组长批准后,由督察小组向其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或《审务督察整改通知书》,建议其注意防范风险,限期整改问题。对审务督察建议和整改要求,督察对象应当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说明或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务督察结果应及时予以通报。着重通报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同时提出对策、建议。对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或相关部门,应进行实名通报。
第十四条 审务督察由督察工作小组组长带队,监察室负责牵头安排,各部门应予主动配合参与。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五条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派员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对经查证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澄清,清除影响。
第十七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㈠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工作小组提供相关资料;
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
㈢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
㈣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毁灭证据;
㈤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和控告人;
㈥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
第十八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职权,自觉接受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本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本院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举报,经查属实的从严惩处。
第十九条 审务督察结果作为岗责考评、表彰奖励、职级晋升、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审务督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三年
附:1.审务督察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名单;
2.审务督察工作评分暂行办法;
3.审务督察记录单;
4.审务督察告知书;
5.审务督察建议书;
6.审务督察整改通知书。
附件1
审务督察领导小组
组长:舒维云(党组书记、院长)
成员:魏建平(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施建伟(党组成员、副院长)
黄祖培(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庆文(党组成员、副院长)
蒋华靖(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宋建中(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
组长:宋建中(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人员:阎丽群(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叶伟(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燕芬(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周山丹(审管办主任、审执监庭庭长)
吴丽青(政治处副主任)
卓翠华(监察室主任科员)
兼职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附件2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评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本院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升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和良好形象,结合本院审务督察规定,制定本评分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全院各部门、干警和聘任制工作人员进行评分考核。
第三条 全院各部门、干警和聘任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及其审务督察员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根据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予以扣分,个人依次为1分―10 分,部门依次为0.5分、1分、1.5分、2分。
第五条 [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对下列违反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行为之一的,予以扣分:
1.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未经领导批准擅离岗位、不到岗的,扣2分。
2.严格遵守上下班打卡制度,禁止代打卡,发现代打卡的,打卡人和被代打卡人均扣1分。
3.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4.上班时间有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行为活动的,扣2分;造成影响的扣5分。
5.严格遵守各项值班制度,无故脱岗、离岗的,扣2分;造成影响或一定后果的,扣4分。
6.部门负责人对上级法院、本院或职能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传达、部署或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
7.不服从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消极怠慢或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酌情扣1-5分。
8.在数字法庭开庭审理的案件,书记员不按规定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不及时清理未开庭信息的,每件扣2分。
9.严格遵守会议时间和要求,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的,酌情扣1-2分。
10.开会不遵守会议要求和会议纪律,被院领导点名批评的,扣1分。
11.院里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未经准假不参加、中途离开、不遵守活动礼仪的,酌情扣1-2分。
12.在工作日中午饮酒或酒后执行公务的,扣3分;造成影响的,扣7分。
13.参与赌博的,扣10分。
14.其它违反工作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视情节酌情扣分。
第六条 [审判纪律]对下列违反审判纪律行为之一的,予以扣分:
1. 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扣5分。
2.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的,扣10分。
3.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或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扣5分。
4.本院干警非因履行职责,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干涉、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的,扣5分。
5.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扣5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扣10分。
6.工作不负责丢失案卷、案件材料的,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7.为当事人不正当出谋划策的,扣3分;造成影响的,扣5分。
8.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干警及聘任制工作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发现后未阻止或未及时上报的,扣2分。
9.因办案过错,被审委会认定为不合格案件或被通报批评的,扣3分。
10.审判人员、书记员因庭审笔录存在重大过错被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的,扣3分。
11.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办案拖沓、消极执行或执行不力被当事人投诉情况属实的,扣2分。
12.其它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视情节酌情扣分。
第七条 [司法礼仪]对下列违反司法礼仪行为之一的,予以扣分:
1.不按规定着装、着装不规范或警容不整的,扣1分;
2.开庭时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接打电话、随意离开审判席等情形的,扣3分;被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3.审判员、书记员非因客观原因开庭迟到,被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投诉的,扣2分。
4.用语不文明、态度生硬或方法粗暴简单,与当事人发生争执被投诉,经查属实的,扣2分。
5.不按规定接待来访人员或不执行导诉和信访值班制度,扣2分。
6.窗口工作人员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因服务质量不佳、工作不负责任被投诉属实的,扣2分。
7.立案大厅(含法庭)不够整洁卫生,展架摆放的诉讼指南等便民资料不整齐、不齐全的,该职能部门扣0.5分。
8.其它违反司法礼仪的行为酌情扣分。
第八条 [廉政建设]对下列违反廉政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扣分:
1. 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负责人扣2分。
2.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在办案中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吃或接受当事人馈赠的礼品、礼卡及有价证券等,经查属实的扣10分。
3.在办案中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出资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或借用当事人的交通工具的,扣5分;造成影响的,扣10分。
4.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的,扣5分;造成影响的,扣10分。
5.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被投诉,经查属实的,扣10分。
6.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扣5分;造成影响的,扣10分。
7.其它廉政建设违规行为视情节酌情扣分。
第九条 [行政管理]对下列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之一的,予以扣分:
1.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牌证或者转借警车牌证的,扣2分。
2.非因工作需要将警车停放在旅游、餐饮及娱乐等场所的,扣2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分。
3.违规使用警车,扣5分;擅自将警车外借的,扣10分。
4.本院车辆未经批准,在夜间及双休日、节假日,未将车辆停放规定地点,扣2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分。
5.办公室不整洁、不干净的,扣1分。
6.庭院、通道、审判法庭、调解室等公共场所不整洁的,部门扣0.5分。
7.其它违反行政管理行为视情节酌情扣分。
第十条 [安保工作]有下列违反安保工作行为之一的,予以扣分:
1.保安人员未到岗,安检不到位的,职能部门扣0.5分。
2.上级部门明查暗访时反映安保工作不到位的,职能部门扣1分。
3.保安人员态度不好被投诉,经查属实的,职能部门扣0.5分。
4.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因管理不力,造成本院财物损毁、丢失的,个人扣1-2分,部门扣0.5-1分;造成严重影响或财物损失重大的,个人扣5分,部门扣2分。
5.门禁卡擅自外借给非本院工作人员使用的,扣2分。
6.其它安保方面违规行为视情节酌情扣分。
第十一条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决定对部门或个人扣分的,应当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并及时告知被扣分对象。
第十二条 部门和个人对扣分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审务督察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对回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审务督察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审务督察工作小组应在一星期内作出回复或决定。
第十三条 个人年内累计扣分达五次(含本数)或(累计)扣分10分(含本数)以上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部门人均扣分达5分(含本数),取消该部门当年度评先资格,同时取消该部门负责人及副职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部门人均扣分的计算办法为:该部门个人扣分平均值加上该部门的扣分。
第十五条 干警违规违纪行为对照有关规定应受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在本扣分范围内。
第十六条 本评分办法与本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实施。
附件3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记录单
督察事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地点:
督察小组组长:
督察人员:
记录人:
被督察部门:
被督察人:
现场督察的简要情况:
被督察部门(负责人签名):
被督察人(签名):
附件4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告知书
莲督告字[ ] 号
:
年 月 日,我院审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
根据《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评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督察情况告你部门。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
二0一 年 月 日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告知书
(回执)
莲督告字[ ] 号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
莲督告字[ ] 号《审务督察告知书》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收件部门:
收 件人:
二0一 年 月 日
附件5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建议书
莲督建字[ ] 号
:
年 月 日,我院审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
根据《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评分办法》,现提出以下督察建议:
(请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
二0一 年 月 日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建议书
(回执)
莲督建字[ ] 号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
莲督建字[ ] 号《审务督察建议书》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附反馈意见。)
收件部门:
收 件人:
二0一 年 月 日
附件6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整改通知书
莲督整字[ ] 号
:
年 月 日,我院审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
根据《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评分办法》,现向你提出整改要求:
(请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
二0一 年 月 日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整改通知书
(回执)
莲督建字[ ] 号
审务督察工作小组:
莲督建字[ ] 号《审务督察整改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附整改情况。)
收件部门:
收 件人:
二0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