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莲都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定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3.审判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6.受上级机关委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8.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的工作。
9.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莲都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本级预算、院下属单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预算。
二、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莲都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收支总预算5654.33万元。
(二)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收入预算5654.33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三)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支出预算5654.33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710.4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3.16 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25.67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75.04 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3805.65万元,占67.3%;日常公用支出504.06万元,占8.9%;项目支出1344.62万元,占23.8%。
(四)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654.33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5654.33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710.4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43.1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25.6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75.04万元。
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654.33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减少46.66万元,主要是本院碧湖基建竣工并投入使用,无基建支出。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4710.46万元,占83.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43.16万元,占7.8%;卫生健康(类)支出225.67万元,占4%;住房保障(类)支出275.04万元,占4.9%。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3111.04万元,主要用于本级法院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支出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70万元,主要用于办案水电费、邮电费、劳务费、差旅费等案件审判活动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120万元,主要用于办案水电费、通信费、劳务用、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130万元,主要用于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299.80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下属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支出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849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办案水电费、通信费、劳务用、差旅费和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130.62万元,主要用于本院物业管理费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46.83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98.73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单位实际缴纳职业年金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97.59,主要用于本院退休人员综合生活补助及活动费支出。
1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68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在职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支出。
1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2.99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下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支出。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75.04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及下属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09.70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805.6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公用经费504.0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 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54万元,比2018年执行数减少36.69万元,下降242.1%,具体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省外事侨务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9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万元,与2018年执行数持平。
2.公务接待费:2019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9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长40.6%。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法院、省内外其他法院及其他部门来我院的办案、交流、考察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院到我院办案、交流、考察活动增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9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45万元,比上年执行数下降50.5%。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5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审判等办案活动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比上年执行数增加1.9万元,主要原因是执行案件增加,出车机会高。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莲都区人民法院本级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63.95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52.56万元,增长12.8%,主要是编外人员69人公用经费增加。
2.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莲都区人民法院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1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8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30.5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5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及应急保障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14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1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辆。 2019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莲都区人民法院专项公用类和发展建设类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799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院的基本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指本院下属事业基本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指法院用于物业管理费支出。
1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法院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单位实际缴纳职业年金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指单位用于离退休方面支出。
20.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支出。
2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支出。
2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