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莲都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定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3.审判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6.受上级机关委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8.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的工作。
9.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莲都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局下属单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预算。
二、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莲都区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4489.42万元。
(二)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4489.4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691.92万元,占82.24%;政府性基金收入797.50万元,占17.76%。 (三)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支出预算4489.42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898.7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1.01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222.5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9.58万元,其他支出(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797.5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728.94万元,日常公用支出416.98万元,项目支出1343.50万元。
(四)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489.42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691.92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797.50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898.7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1.01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222.5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9.58万元,其他支出(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797.5万元。
(五)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691.92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452.45万元,主要是案件审判、案件执行、“两庭”建设和其他法院项目等专项性支出预算增加。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2898.78万元,占78.5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1.01万元,占10.0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22.55万元,占6.03%;住房保障支出199.58万元,占5.4%。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122.29万元,主要用于本级法院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40.00万元,主要用于办案水电费、通信费、劳务用、差旅费等办案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50.00万元,主要用于办案水电费、通信费、劳务用、差旅费等办案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170.00万元,主要用于法庭维护及法庭基本建设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230.49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下属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86.00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办案水电费、通信费、劳务用、差旅费和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53.68万元,主要用于本院离退休人员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26.66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90.67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缴纳职业年金支出;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0.75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在职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支出。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1.8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下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支出。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公积金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99.58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及下属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145.9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728.9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付学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用经费416.9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七)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1.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797.50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73.50万元,主要是本院诉讼费安排的支出增加。
2.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其他支出(类)797.50万元,占100%。
3.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诉讼费安排的支出(项)797.50万元。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费113.00万元、大院审判大楼300.00万元、碧湖法庭建设50万元、业务装备经费30.00万元、办案(业务)经费70.00万元、审判服务中心经费234.50万元。
(八)关于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1.公务接待费:2017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2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长20%。主要用于公务活动接待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省市区部门之间业务交流愈加频繁的结果。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68万元,比上年执行数下降33%。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68万元,主要用于车改后保留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推进的原因引起。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莲都区人民法院本级及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的机关事业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145.92万元。
2.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莲都区人民法院本级及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2辆,保留车辆均属于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2辆。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莲都区人民法院专项公用类和发展建设类项目30%已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46.00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