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定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3.审判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6.受上级机关委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8.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的工作。
9.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莲都区人民法院内设17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从预算单位构成看,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预算包括: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本级预算,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的预算。
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2015年收入总计5215.5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4024.12万元,占总收入的77.16%,上年结转1191.46万元,占总收入的22.84%。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2015年支出总计5215.58万元,其中预算支出数为4024.12万元,结转下年为1191.46万元。
1.按预算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463.2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7.1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66.1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57.49,其他支出950万元(其中区补装备经费100万元,审判服务中心经费198万元,物业管理费111万元,法院基本建设500万元)。
2.按预算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2670.12万元,项目支出1354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1866.30万元,主要用于本级法院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192.97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审判保障中心事业编制人员支出。
3.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400万元,主要用于碧湖法庭基本建设。
4.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4万元,主要用于审判大楼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87.18万元,主要用于本院离退休人员支出;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66.18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在职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支出。
7.住房保障去支出157.49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及审判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出。
8.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诉讼费安排的支出(项)950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及碧湖法庭基本建设500万元、信息化建设100万元,物业管理费111万元等项目支出。
10.本院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按区政府相关办法执行。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是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法院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大楼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法院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包括司法救助等项目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支出(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机关用于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为在职人员办理的医疗保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