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上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现将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上限向社会公告如下:
莲都法院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上限为60件,其中在丽水中院参审的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上限为40件。
特此公告。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