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解决当事人由于“取证难”而导致的“立案难”现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在全省法院推行立案审查阶段调查令机制,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其它具体相关事宜可向我院立案庭咨询,咨询电话:0578-2264151。
问题1:什么是民事诉讼立案调查令?
答: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其向有关单位收集所需证据(仅限书证)的法律文书。
问题2:哪些人可以申请民事诉讼立案调查令?
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后,在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期间均可提出申请。
问题3:民事诉讼立案调查令的申请范围有哪些?
答: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限于下列与起诉条件有关的证据: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
(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
(三)其他与案件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并且可能侵犯该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
(三)与本案无关的;
(四)其他不适合签发调查令的。
问题4:申请民事诉讼立案调查令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调查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正在审查立案案件的当事人;
(二)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人已委托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本案并提交相关手续;
(四)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问题5:民事诉讼立案调查令的申请流程?
答:第一步,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
第二步:法院审查签发。人民法院将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将向申请人委托的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发调查令;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口头告知不予准许的理由。
第三步:持令人凭调查令向相关单位调取证据。持令人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向接受调查单位出示律师证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与调查令,并将调查令交接受调查单位。
第四步:持令人提交调取证据。持令人凭调查令获取证据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该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者接受调查单位未提供证据的,持令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令交还人民法院并书面说明原因。
问题6:如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调查令,是否可以重新申请?
答:法院签发调查令的有效期一般为15日,若持令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在有效期内未使用调查令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三日内,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签发调查令。
问题7:如持令人违规使用调查令,是否有相关惩戒措施?
答:持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者惩戒;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者接受调查单位未提供证据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令交还人民法院的;
(二)持令人凭调查令获取证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的;
(三)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四)伪造、变造调查令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获得的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