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月 8 日 凌晨 1 点 30 分左右,我院协同公安机关“网上布控”, 成功控制伪造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的原告中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业务主管艾某,并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 15 日的处罚决定。
今年 6 月 19 日,我院在审理原告中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等 4 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伪造证据妨碍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原告中泰公司做出罚款 20 万元的处罚决定,当时该公司业务主管艾哲伟处于逃匿状态。
据悉, 2011 年案外人杨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 200 万元,后无力归还。 2012 年 1 月,原告中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业务主管艾某与杨某商定,由杨某以其开办的丽水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 400 万元,贷款优先归还借款本息,该笔贷款以原告作为担保人,由被告杨某某等 4 人提供反担保。后因银行同意发放贷款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杨华勇放弃了该笔贷款。之后,原告中泰公司为追回借款本息,伪造了一份由被告杨某等 4 人为案外人杨某某向其借款提供反担保的合同,并以此作为证据于今年 4 月 27 日向我院提起诉讼。经调查,杨某等 4 人及艾某均承认上述反担保合同系伪造。我院据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依法对伪造证据妨碍法庭审理的中泰公司作出罚款 20 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