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后,丽水市首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出庭参加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庭审。在案件开庭前,经办人黄奇新法官经该案未成年被告人小哲(化名)同意,积极联系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并由该组织委派詹堂兴作为代表出庭参与庭审活动,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对其进行教育感化,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新刑诉法改变了原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而是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并设置了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的替代机制即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为了做好新刑诉法实施衔接工作,我院联合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于今年4月底成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联席会议机构,负责实施代表参与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审理工作,并出台《关于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开展社会调查和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如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法院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同意后,直接通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指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出庭代表若认为法官在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当庭提出意见。
该案中,未成年被告人小哲,父母离异,初中辍学后到一些酒店里做学徒,独自生活。随后,他在网吧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逐步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先后多次伙同他人窜至莲都南贸、厦河商城等地以技术开锁的方式盗窃二轮摩托车。莲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小哲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庭审过程中,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询问了小哲的家庭情况及成长经历,并发表意见深入分析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知识贫乏、家庭教育缺失和性格倾向不良等。
“被指派代表参与刑事案件审理机制不仅仅是庭审过程中。”据我院刑庭庭长吴威丽介绍,被指派代表将填补失足少年家人等法定代理人的缺失。庭前,法院会委托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庭后,被指派代表可在法官的引导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引导。
为让未成年保护组织代表适应并完成在参与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角色转换,《办法》规定,法院将定期召集未成年保护组织代表进行法律培训,让代表熟悉相关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和刑事诉讼程序,使其更好地履行权益保障职责。同时,未成年保护组织代表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被告人的信息,也不得公开和传播相关案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