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立案到结案,前后不到一星期,真是没想到呢 ! ”近日,我院首次应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1 月 21 日 ,我院受理了一起因多发工资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被告孙某原先是原告朱某的雇工,后被辞退。 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期间,原告在操作网上银行批量转账业务时,因疏忽还是把工资从银行账户上支付给了孙某。现原告要求孙某返还多发的 10800 元工资。
我院立案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从案件类型及诉讼标的额上看,此案符合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 1 月 25 日,我院民一庭法官黄野松与送达人员一同前往水阁某施工现场,向被告孙某送达了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和《小额诉讼须知》,向其详细说明了小额诉讼程序及相关细节,并就地了解案件情况。经承办法官多番调解,后被告主动返还了多得利益,原告撤诉。
小额诉讼制度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30% 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因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制度规定比较原则、简约,今年年初,浙江高院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 ,对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确定浙江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标准为 1.4 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送达优先、排期缩短、庭审简化、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的高效便民原则有其独立的程序价值,对当事人而言,程序的简便不仅让原告更易“接近正义”,而且能有效避免被告利用二审拖延诉讼时间,体现“高效司法”带来的程序正义,增强了社会的整体正义。
法条链接:新民诉法第 162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 157 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30% 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